宁税函[2019]1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8-19
文号:宁税函[2019]1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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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各市、县(区)税务局,局内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宁夏区税务局检视整合有关纳税人、缴费人涉税费办理事项,从落实减税降费、提升办税体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等方面推出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以全面整改落实纳税人、缴费人反映的突出问题。


  一、推行税收优惠清单式管理


  不定期公布税收优惠事项清单,除依法须税务机关核准和向税务机关备案的特定情形外,一律由纳税人、缴费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电子税务局自动甄别小型微利企业身份,自动计算税收优惠金额。


  二、按实际经营情况核定增值税发票供应量


  实现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马上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含本数)的当日办结。对增值税发票发放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根据纳税人信用等级合法合规满足纳税人的购票需求。


  三、打造“一网融合”全功能电子税务局


  整合地方特色软件,对接国家税务总局统推系统,电子涉税事项种类从23种增加至46种,实现“一网办”“全程办”和“小微业务打包办”。提炼“减税降费业务功能包”,提供业务办理“向导式服务”,引导纳税人精准办理涉税业务。


  四、倡导“智慧填报”压缩办税时间


  减少纳税人信息采集和报告事项填报,整合减少报送资料,尤其是涉及纳税申报表中的附列资料,实现发票数据“一键获取”、申报数据“一键预填”、附征税(费)申报“自动跳转”的复合申报模式,确保90%的填报内容实现免填和自动计算,提升数据填报准确率,降低误操作率。


  五、拓宽“最多跑一次”事项范围


  持续对涉及信息报告、纳税申报、优惠办理等事项的办税流程优化再造,进一步拓宽“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清单内容,保障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实现“最多跑一次”事项达到70%以上。


  六、重塑企业注销流程


  优化“清税注销业务专窗”功能,提供“清税注销套餐”服务。对纳税信用为A、B级等符合注销即办条件的5类纳税人,税务注销实现当场即办。对符合即办条件,但资料不全的税务注销纳税人,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办结税务注销。


  七、有效提升纳税人缴费人办税费体验


  优化自助办税终端布局,在全区范围内增设100台自助办税终端设备,分步建成辐射全区的“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厅”。试点上线“互联网预约静默叫号”系统,同步配套办税流量动态提醒和导航服务,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合理调节安排办税费时间。发放“二次办理优先卡”,节省纳税人办理复杂业务时间。


  八、持续提速出口退税办理


  推进无纸化申报企业扩围,实现市级局和二类以上出口企业无纸化申报“两个全覆盖”,出口企业达到申报、审核到退库的全流程网上无纸化。在没有疑点的前提下,全区二类以上出口企业正常退税平均办退时间,由原来9.6个工作日压缩到7个工作日以内。


  九、发挥税收职能服务重点群体


  联合军地有关部门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个性化服务,共同支持和促进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积极落实《自治区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实施细则》和《服务指南》。充分发挥新办企业“套餐式”服务专窗或绿色通道、减税降费服务咨询专窗(岗)功能,优先办理国家、自治区明确的重点群体涉税(费)业务,提供专业税收政策咨询辅导。


  十、推行“跨界联办”共享外部信息


  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联合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系统建设,实现不动产登记、交易、税务“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在车辆管理部门的相关业务大厅建立车辆购置税征收延伸点,探索推行车辆登记、转籍、优惠办理等服务“一条龙”模式。


  根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部署,各单位(部门)要坚持以纳税人和缴费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把检视问题、整改问题作为着力点,切实解决纳税人和缴费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涉税业务办理突出问题,主动担当作为,以全面落实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为抓手,为纳税人和缴费人提供更及时、更便利、更优质的服务,不断增强纳税人和缴费人的获得感,确保“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与税收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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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