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财(综)发[2019]5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全面推进区教育收费及继续教育收费统一支付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1-15
文号:宁财(综)发[201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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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自治区各高校、学校(学院):


  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是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建设现代财政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的重要举措。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稳步推进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宁财综发[2017]834号)和《关于稳步推进宁夏回族自治区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建设方案》(宁财办发[2018]320号),为确保在2019年1月31日前完成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财政电子票据信息数据共享相关工作,贯彻“互联网+教育”理念,落实“互联网+收费”相关措施,提高教育收费收缴便捷度,提升财政票据监管效能,决定自2019年1月31日起全面推进我区教育和继续教育收费统一支付和财政电子管理改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改革范围


  全区学前教育(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自学、成人继续教育,以及民办教育使用财政票据的学校,函授、夜大、党校等继续教育使用财政票据的学校,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使用财政票据的学校或单位。


  二、改革目标


  1.规范管理,统一应用。适应大数据集中处理、云计算综合应用要求,保证数据标准的统一性,统一使用财政部开发建设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使用统一的数据规范和数据接口规范,实现我区财政电子票据在全国范围内的通用、查询。收费收缴统一使用宁夏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统一收款渠道。


  2.数据共建,资源共享。依托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和宁夏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收集到的标准化数据信息,建设财政大数据应用平台。财政电子票据资源需要财政部门与各业务部门共建,财务核算实现财政电子票据的全流程衔接,最终达到财务软件核算的电子应用。


  三、具体措施


  全区教育和继续教育收费全部通过“宁夏统一公共支


  付平台”或宁夏统一公共支付平台APP“宁财缴费”进行支付缴费。


  全区教育和继续教育收费财政票据(纸质票据和电子


  票据)全部通过“宁夏财政电子票据系统”申请、领用、发放、使用和核销。


  通过宁夏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完成支付后,自动推送财


  政电子票据到缴费人。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通过财政电子票据系统手工开具财政电子票据。


  缴费人如需报销,凭财政电子票据到具体缴费单位换


  开纸质机打票据。


  5.现金缴费的,直接通过财政票据系统开具纸质机打票据。


  6.财政电子票据样式及纸质机打票据样式暂按《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执行。待条件成熟后,按照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文件规定统一改版。


  四、相关要求


  1.加强宣传,确保改革到位。各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和宁夏统一公共支付的宣传,确保此次改革顺利落地,真正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2.加强服务,确保改革成效。各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


  要重点加强对基层学校的服务,针对相关问题要主动作为,及时沟通协调解决问题,确保取得实效。


  3.加强应用,确保改革成果。各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


  要在宣传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和宁夏统一公共支付的基础上,重点宣传“宁财缴费”APP,让更多家长关注和应用,确保改革有成果。


  4.加强监管,确保监督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票据的监管,确保票据使用合法合规。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的监管,尤其是对收费项目和收费行为的监管,确保不出现乱收费行为。


  五、其它事项


  1.各级财政部门要在2019年1月31日前,完成本辖区内所有教育和继续教育收费财政票据核销工作,收回未使用的空白票据。并在1月31日后,通过财政电子票据系统申请、领用、发放新的财政票据(电子、机打票据),确保各学校(学院)票据的正常领用发放和使用。


  2.各教育和继续教育收费单位(学校)要在2019年1月25日前,将本单位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做好已使用票据的登记,空白票据的缴销。并按照当地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好财政票据核销和空白票据的上缴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从本地区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实际出发,会同教育部门合理确定本地区教育和继续教育收费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方式,并将收缴管理方式以正式文件于2019年1月25日前报自治区财政厅,具体要求详见附表。


  4、对于个别学生或学生家长仍通过传统缴费方式使用现金缴费的,各级学校不得拒收。


  六、登陆地址及应用下载


  1.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


  单位用户使用互联网登陆http://dzpj.nxcz.gov.cn;财政用户使用内网宁夏财政门户登陆。


  2.宁财缴费APP应用下载地址:各手机应用市场。


  七、业务指导及技术支持联系电话


  1.财政业务:自治区财政厅咸永刚0951-5069396


  李冠艳0951-5069307


  2.技术支持:财政业务运维0951-6822222


  博思软件


  袁飞18995387796(吴忠市)


  柳紫洋13469698683(银川市)


  徐盼17711802117(固原市)


  张凤顺15352294200(石嘴山市)


  田瑞15379667465(中卫市)


  3.“宁财缴费”APP客服热线:400-055-8832


  技术支持:游世静13272727333


  陈劼15207001257


  附件:全区财政收缴方式信息收集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9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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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