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并优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7-11-30
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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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税务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进行简并优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版以下(含十万元版)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即时办结,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其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承诺办结期限为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二、网上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通过电子回执单方式予以确认,不再要求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补盖印章。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征管科技处为受理窗口,集中受理申请人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提出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国税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国税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在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doc


  2.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doc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11月30日



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并优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背景


  2017年5月23日,总局发布2017年第21号公告,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进行简并优化,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所附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更新。2017年8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全区推行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52号),对全区推行不见面审批服务进行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推进行政审批改革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推行“不见面”审批服务的改革要求,有必要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所附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二、简并优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压缩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办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承若办结期限为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二)简化受理文书。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版以下(含十万元版)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三)提供代办转报服务。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在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


  (四)减少税务行政审批。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精神,取消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机构场所的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


  (五)方便纳税人办事。公告明确网上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通过电子回执单方式予以确认,不再要求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补盖印章。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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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