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和重新颁布《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的解读
发文时间:2017-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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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宁政发[2011]163号文发布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办法》颁布以来对规范车船税管理,强化车船税代收代缴和税源监控,组织车船税收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由于《办法》中的部分税收优惠条款于2016年12月31日已到期,为了进一步明确有关内容及规定,并确保《办法》的完整性,自治区地税局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和重新颁布,现将有关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政策依据


《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进行修订的。


二、《办法》修订的条款


《办法》只对原第四条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修订,其他条款未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条款为:


“第四条 车船税减征、免征


(一)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三)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五)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六)对我区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车船税;


(七)对我区境内遭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并报国务院备案。”


三、《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及政策依据


本《办法》全文共有十六条,本次修订仅对第四条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进行了修订。


(一)原办法中的第四条第六款为“(六)对我区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五年内免征车船税;”,该项优惠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五年的税收优惠已到期,现将该条款修订为“(六)对我区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车船税”。既:对我区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自2017年10月1日起暂免征车船税。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为:一是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车辆,是指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营运收费标准,按照规定时间、线路、站点或指定区域营运,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车辆。二是凡符合以上免税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车辆,须持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年度审验合格的《道路运输证》和《机动车辆行驶证》原件、营业执照、车船所有权证明文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减免税证明后,办理车船税免征手续。三是新增加或更新的公共交通车辆,可持县级以上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和出据的证明,报经当地税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免征车船税手续。


(二)原办法中的第四条第七款“(七)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五年内免征车船税;”,该项优惠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五年的税收优惠已到期,恢复征收车船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五年内免征车船税;”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实施,该项优惠政策已到期,恢复征收车船税。


(三)原办法中的第四条第八款“(八)对我区境内河流、湖泊行驶的机动船舶,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五年内免征车船税;”该项优惠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五年的税收优惠已到期,恢复征收车船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五年内免征车船税;......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五年内免征车船税;”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实施,该项优惠政策已到期,恢复征收车船税。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政三处

2017年10月19日


相关法规——宁政发[2017]6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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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