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电子税务局系统2020年10月功能优化情况的通告
发文时间:2020-11-2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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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大力推进“全程网上办”,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于2020年10月对电子税务局系统进行了功能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此次功能优化涉及电子税务局发票代开、发票领用、发票核定、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等13项业务功能。具体调整优化内容详见附件。


  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88812366纳税服务咨询热线。


  特此通告。


  附件: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系统2020年10月功能优化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系统2020年10月功能优化内容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采集


  在“申报辅助信息报告”目录下增加“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采集”功能。纳税人可通过此功能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二、精准政策推送


  电子税务局根据税务总局确定的纳税人名单、政策适用纳税人类型、推送的范围,关联电子税务局实名注册信息,多渠道向企业办税人员定向推送相关政策文件。具体包括电子税务局“政策速递”、“我的待办”功能,以及“税企互动”、手机短信等渠道。


  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大变化报告


  在“申报辅助信息报告”目录下增加“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大变化报告”功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可通过此功能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四、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在“其他申报”目录下增加“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功能。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可通过此功能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在“资格信息”目录下增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下载功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可通过此功能下载加盖主管税务机关电子签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


  六、好差评


  新增“好差评”功能组件。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点击“确认”、“保存”、“提交”、“申报”、“申请”、“开具”等完结当前业务的功能按钮后,系统将跳转统一评价页面。纳税人可立即对业务办理情况进行即时评价并填写意见和建议。评价结果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和“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


  七、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功能,删除“法定代表人”数据项,将“人员工资支出情况”、“社会保险费支出情况”数据项调整为必录。


  八、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目录拆分为“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和“作废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两项功能。


  (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纳税人办理完成后,纳税人可下载打印加盖税务机关电子签章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后续事项提示单》,纳税人可根据《备案表》编号和6位数验证码前往银行网点办理支付。


  (二)作废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如需作废《备案表》,可通过此功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作废。


  九、发票邮寄服务


  每月最后一日20:00---24:00,电子税务局将对发票库存进行盘点,在此期间将不提供发票邮寄服务,请妥善安排发票办理时间。


  十、发票领用发票票种核定


  纳税人办理发票领用和发票票种核定业务时,根据税务总局纳税人风险等级有关规则进行判断:


  风险等级为I类的纳税人,系统不予办理,提示:您单位的涉税信息与全国税收风险数据库比对存在较高风险,将被限额限量提供发票,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该业务。


  风险等级为II类的纳税人,系统不予办理,提示:您单位的涉税信息与全国税收风险数据库比对存在中等风险,请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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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