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2020]54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实施国务院授权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11-24
文号:琼府[2020]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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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实施国务院授权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实施国务院授权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为做好国务院授权给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依法办理相关审批事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征收授权审批事项]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决定,征收以下土地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前款规定的审批事项,省人民政府不得委托给市县人民政府或其他机构办理。


  第三条 [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法定范围、程序实施征地,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通过多种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


  第四条 [严格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要求]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应当落实“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耕地占补平衡政策,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应当属于国家规定的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点建设项目范围,并严格按照规定补划永久基本农田。


  第五条 [严格生态保护要求]建设项目征收土地涉及海岸带、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敏感区域的,相应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海岸带、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区域关于建设项目准入的政策规定。


  第六条 [加强规划和标准管控]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执行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严守国家下达的规划建设用地总规模,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用地标准,严控各类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第七条 [严格审核要求]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办理国务院授权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确保审批标准不降低、审批质量不下降。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需征收土地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审批请示,并将相关审批材料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严格审核受理的审批事项,对审批程序和审批条件符合规定的,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件。


  第八条 [事中监管]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加强审批事项的事中监管。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等原因而被多次退件的市县,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对审批管理问题突出的市县,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暂停受理部分审批事项。


  第九条 [事后监管]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我省实施国务院授权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评估结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对已办理审批手续的宗地后续情况进行监管,对存在拖欠土地补偿费等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等违法违规的行为,坚决纠正;对存在批而未供面积大、处置率低的市县,减少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安排。


  第十条 [接受上级监管]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审批事项通过审批备案系统上报自然资源部和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广州局,主动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不得瞒报、漏报、虚报。


  第十一条 [解释权]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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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