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所得不列入社保“工资总额”范畴?
发文时间:2021-04-12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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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 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 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规定的范围内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 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 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 出差补助、误餐补助。


• 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 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 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 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 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 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 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 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 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 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 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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