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修订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
发文时间:2020-01-03
作者:正和智酷
来源:正和税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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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证券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证券法》的这次修订,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尤其是证券期货资格会计所的影响是巨大的。本文主要探讨一下,主要有哪几方面的影响。


  一、证券期货资格会计所会大幅扩围


  现有的证券期货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共有40家。


  根据新《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从事其他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这意味着,证券资格会计所由原先的审批制改为了备案制。明年3月1日起,一些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只要在证监会和财政部完成“双备案”,就自然拥有了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预计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后,拥有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将从现有的40家大幅增长至100家以上。


  二、证券期货资格会计所的门槛会大幅降低


  目前的证券期货资格会计所的门槛是2012年1月21日,由财政部、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来规范的。主要指标如下:


  1.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


  2.注册会计师不少于200人,其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120人,且每一注册会计师的年龄均不超过65周岁;


  3.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


  4.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8000万元;


  5.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少于80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6000万元;


  6.至少有25名以上的合伙人,且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执业3年以上。


  应该说,这个门槛还是比较高的。


  但是新《证券法》实施后,全面推行发行注册制,而且“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也就是说,不盈利也可以上市。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


  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的数量预计会大幅增加,如果相应的审计机构门槛还定得那么高,数量上可能无法满足市场的需要,预计门槛会大幅降低。


  综合各方面的消息,预计注会人数指标将从200人降为40-60人。


  三、签字注会和证券资格会计所的风险将大幅增加


  这次《证券法》的修订,最大的特点就是处罚力度极大,一个原则就是要让违规者、造假者倾家荡产,相应的中介机构自然也难以幸免。


  根据新《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意味着,对会计师事务所违规的处罚由原先最高业务收入五倍或三十万元,大幅增长至最高业务收入十倍或五百万元,对签字注会的处罚由原先最高十万元大幅增长至二百万元。


  四、证券业务的收费将会大幅增加


  风险越大,收益就越大。随着证券会计所和签字注会的风险大幅增加,相应的,审计收费也会大幅增加,否则真成了:拿着卖白菜的钱,操着卖白粉的心。


  当然也不排除,有个别胆子大的事务所和注会,“要钱不要命”,以低于市场的收费,短期集中干几年,捞几票,然后移民国外,或者进行财产转移,以逃避后续可能的处罚。


  五、集体诉讼制可令会计师事务所和签字注会倾家荡产


  如果有些人觉得处罚还不足以致命的话,集体诉讼制将使持这种想法的人彻底绝望。


  根据新《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这一条款和原《证券法》一百七十三条相比,变化不大,连带赔偿责任条款原先也是存在的。


  但是原先的《证券法》没有集体诉讼制,这一条款很难执行。


  然而新《证券法》实施后,“集体诉讼制+连带赔偿责任”,足以让参与造假者彻底崩溃。


  预计今后的证券资格会计所,只有两种注会能够生存。一种是真的有水平的,能够精准发现上市公司造假的,当然这种人的收入也会非常高;还有一种,就是胆子大的,“无知者无畏”,当然,这些人也要随时做好“跑路”的思想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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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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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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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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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