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府发[2017]6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12-23
文号:川府发[2017]6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412

成都市、泸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3日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


   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包括成都天府新区片区、成都青白江铁路港片区、川南临港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推进自贸试验区营商环境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促进区内企业加快适应国际通行贸易规则,进一步释放创新创业活力,打造内陆地区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带动全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推进。统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与其他商事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坚持依法依规。依法依规开展试点工作,在国务院确定的事项范围内,明确我省实施事项和方式,加快推进我省涉及的法规、文件等的修订废释工作,为“证照分离”改革提供法制保障。


   坚持地方主导。充分发挥地方在改革中的主体作用,成都市、泸州市和3个片区具体抓好改革试点各项工作组织实施,省直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坚持探索创新。注重复制推广与基层首创相结合,建立容错机制,支持大胆创新,鼓励探索工作新机制、推进新举措。


   三、重点任务


   根据《意见》确定的116项改革事项,结合我省实际,梳理明确其中99项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下一步将在有条件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国家级新区推广。试点工作至2018年12月21日结束。


   (一)完全取消行政审批5项。对取消事项,允许企业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并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逐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二)审批改为备案2项。对改为备案的事项,企业根据备案条件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具有审批权限的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此类事项逐项制定备案管理办法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备案管理办法要明确备案的条件、内容、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报送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备案示范文本,明确行政相对人违法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三)全面实行告知承诺22项。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企业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办理。具有审批权限的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此类事项逐项制定告知承诺办法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告知承诺办法要细化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和具体做法,明确需要行政相对人承诺的审批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具体内容。


   (四)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37项。此类事项由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逐项提出提高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的具体措施办法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提高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的具体措施办法必须配套服务指南,明确申请条件、办结时限、材料目录、申请示范文本、监督投诉渠道等,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缩减自由裁量空间。


   (五)强化市场准入监管33项。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特定活动,加强市场准入管理。由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逐项提出加强市场准入管理的具体办法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对上述99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和相关具体措施、办法均要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自贸试验区负有属地监管责任,要明确监管部门,制定监管办法,并与省、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进行实时监测监管。


   四、综合保障措施


   (一)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实施联合监管。依托省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及监管协作平台、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等政府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逐步实现行政审批申报材料不再重复提交、重复审查、重复证明。自贸试验区要接入省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及监管协作平台和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提前接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在信息共享基础上开展协同监管。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建立完善政府部门间联合惩戒机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格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开展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建立健全案件协查移送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建立清单管理制度,实施全程监管。编制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三张清单”,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推行权力事项“一站式”网上办理与“全流程”效能监察制度,对权力运行进行全程、实时监控。健全行政审批违法违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责任清单追责情形,强化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问责。坚持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没有明确禁止的,均予以准入。采取有奖举报、舆情监测抽查等方式,定期开展风险点梳理排查,强化对市场主体的全过程监管。


   (三)建立诚信公示制度,实施社会监管。实行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制度,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对市场主体登记备案、行政许可、年度报告、行政处罚等信息进行公示,提供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引导行业协会积极发挥行业管理、监督、约束、职业道德建设作用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专业服务作用,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监督。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组织通过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间的争议。鼓励行业协会通过自查、信用评级等方式,督促企业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守法守规守信经营。强化市场主体自我约束功能,完善市场主体内部治理结构。


   (四)建立跟踪评估制度,实施动态监管。采取联合检查、重点抽查、实地暗访、第三方评估等多种形式,对“证照分离”改革的运行、监管等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反馈评估结果,并动态调整监管措施。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私利或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不作负面评价,免于追究相关责任。坚持民主议事、集体决策原则,广泛运用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公证听证等纠错办法,充分保证改革决策合理合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领导。“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由省政府负总责,成都市、泸州市政府承担改革主体责任。省编办(省审改办)、省工商局、商务厅(四川自贸办)、省法制办等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涉及的省直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切实落实监管责任;自贸试验区各片区要按总体部署推进试点工作,具体承担改革实施任务,形成协同推进改革的工作格局。省直相关部门和成都市、泸州市要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及其他商事制度、行政审批制度等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二)加强组织保障。自贸试验区要围绕“一枚印章管审批”“一支队伍管执法”“一网通办”等目标要求,进一步优化机构设置,不断健全审批高效、监管到位、服务优良的组织体系。要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存在的问题,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在转作风、提效能、强服务等方面进行突破,不断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


   (三)加强督查考评。将“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纳入对自贸试验区的工作考评。省编办(省审改办)要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和第三方评估,全面分析改革在释放市场活力、支撑就业增长、促进创业创新、服务经济发展以及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不断优化完善改革措施。


   (四)加强信息报送。自贸试验区各片区要加强信息报送,及时总结较成功的做法,发现存在的问题。成都市、泸州市审改办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向省审改办报送改革试点实施情况,总结改革中的成功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同时要及时反映改革中遇到的问题。要大力宣传自贸试验区营商环境改善的具体做法,为自贸试验区改革凝聚更大共识,争取更大支持。


   附件: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表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