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市府办发[2017]75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7-20
文号:泸市府办发[2017]7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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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0日 

 

 

 

泸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规范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根据《中国(四川)自贸实验区总体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是指多个企业以一家托管机构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作为住所登记,并由该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形成企业集群的注册登记模式。 

 

  本办法所称托管机构,是指为多个企业(即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组织,包括企业类托管机构(即托管企业)和非企业类托管机构。 

 

  本办法所称集群企业,是指将住所设于托管机构的住所(经营场所),并由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住所托管服务,是指托管机构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并代理收发集群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住所联络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功能主要是公示企业法定的送达地、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 

 

  第三条 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通过邮政、快递或者其他方式,按集群企业登记的住所地址递送集群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自托管企业代理签收之日起,视为已送达集群企业。 

 

  托管企业代理签收递送给集群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后,应立即通知集群企业。 

 

  第四条 申请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的机构提供托管服务的住所(经营场所)须有明确的可供送达文书的地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如场地是租赁的,其租赁合同的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不少于3年。 

 

  第五条 托管企业开展集群企业住所托管业务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使用“住所托管”“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等字样,经营范围应当表述为“集群企业住所托管服务”或“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管理服务”等。 

 

  第六条 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办理设立登记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取得“集群企业住所托管服务”的经营范围: 

 

  (一)办理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所需的材料; 

 

  (二)标明面积的产权证明;属于租赁房产的,还应当提交载明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且征得房屋产权人同意的证明材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托管企业的经营性用房; 

 

  (三)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和托管企业秘书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四)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承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及行业规程; 

 

  (五)孵化器建设运营企业提供认定为企业孵化器的证明。 

 

  第七条 托管企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集群企业并协助集群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托管企业申请住所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已通知集群企业的情况说明。 

 

  第八条 托管企业终止从事托管业务的,应当通知并协助集群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在集群企业住所变更登记全部办理完成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后,方可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托管企业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须向登记机关提交集群企业住所变更登记全部办理完成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的情况说明。 

 

  第九条 托管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和托管企业秘书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发生改变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申报。 

 

  第十条 市场主体无需特定经营场所即可开展经营的,或者创业初期暂不具备经营场所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 

 

  集群企业与托管机构应当签订住所托管协议。 

 

  第十一条 下列市场主体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 

 

  (一)经营范围涉及国务院确定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的; 

 

  (二)从事生产加工、餐饮服务、旅业、娱乐服务、网吧、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旅行社、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证券服务、拍卖、典当等行业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定经营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的。 

 

  第十二条 集群企业住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一)托管机构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政府及相关部门认定(委托)的创业创新载体管理机构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登记机关在集群企业营业执照住所后加注“(集群注册)”字样。 

 

  第十三条 集群企业住所变更发生下列情况时,集群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一)集群企业与托管机构终止住所托管合同; 

 

  (二)托管机构住所发生变更或终止托管业务的,托管企业应当在住所变更或终止托管业务30日前,通知并协助集群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托管机构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应当建立完善集群企业档案管理、日常联系、信息保密等托管服务规章制度,配备与托管服务业务相适应的人员。 

 

  托管机构应依法履行有关法律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对集群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集群企业违法线索,应当立 即通报监管部门,并协助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工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群企业、托管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依法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 

 

  (二)未依法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 

 

  (三)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四)其他依法应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 

 

  第十六条 托管机构通过约定的联系方式超过3个月无法联系集群企业的,托管机构应及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将该集群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十七条 托管企业、集群企业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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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