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工商发[2017]130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实施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10-30
文号:川工商发[2017]1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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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工商局,省局各处室(单位),省民营办: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提高企业登记管理的便利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43号)、《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工商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工商发[2017]78号)精神,全省自2017年10月30日起,在保留窗口登记的同时,开通涵盖所有登记机关、所有企业类型、所有登记业务的四川省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为确保我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全面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刻领会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的重要意义


  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向纵深的关键环节,对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具有重要意义。全面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是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的重要举措,是工商部门由传统审批准入转向现代服务性准入,由面对面、纸质申办登记转向零见面、无纸化登记注册的一次革新。各地要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全面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改革,让企业和群众共享“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成果,实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二、加强制度建设,确保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有序推进


  (一)做好制度配套。省局对现有企业登记模式进行流程再造,规范登记文书格式,在“智慧工商”一体化系统上建立符合总局要求的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各地要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目标任务、重点难点,认真按照省局的工作部署,并配套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各地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按要求如期实施。


  (二)多种登记方式并行。为确保我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在10月30日实现登记机关、企业类型、登记业务的全覆盖,凡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可实行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对暂不具备开展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等登记业务,省局将在四川省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中开通“申请人外网申请—工作人员内网预审核—预审核结果外网反馈—申请人窗口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网上登记模式。登记机关在核准企业设立登记后即自动生成公示版电子营业执照,保存到四川省电子营业执照库,并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公示,并依当事人申请依法发放纸质营业执照或下载电子营业执照,推行“零见面”的发照模式。


  各地要在窗口登记、网上登记、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等多种登记方式并行期间,确保各种登记方式有效衔接,形成线上线下功能互补、相辅相成的政务服务新模式。要充分尊重企业意愿,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窗口登记或网上登记、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方式。


  (三)加强电子档案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工商总局关于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加强电子档案的归集、保存、利用、迁移管理工作。要做好与原有企业档案管理系统的技术对接工作,实现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的统一管理,确保企业登记档案的真实、可信、可靠、完整和可用。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地对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过程中提供虚假身份、提交虚假材料(文件)、冒用他人身份签名骗取登记等恶意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限制相关人员办理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同时,支持被侵权人依法向公安机关举报,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直接向法院提起撤销登记的行政诉讼来保护其权利。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的顺利实施


  (一)强化实施保障。各地要切实加强窗口建设,设置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窗口,强化网络运行、办公设备、工作人员以及经费保障等工作,制定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扎实做好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改革的各项工作。要根据网上审批的特点,全面梳理业务分发、受理、预审、审查、核准、证照管理等工作流程,促使网上审批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


  (二)开展业务培训。各地要加强窗口登记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全面掌握全程电子化登记业务流程、材料规范、操作规程,熟练使用系统智能化辅助手段对登记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积极引导并指导申请人通过全程电子化系统办理工商登记,提高登记效率,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加快捷便利,共享“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成果。


  (三)抓好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介做好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改革的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和社会参与度,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努力营造全社会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建立企业用户咨询机制,鼓励和帮助企业使用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在电话、互联网、移动平台等咨询方式中,统一服务口径,及时解答和回应企业使用中遇到的问题。


  (四)加强督导检查。各地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加强对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开展情况制定检查工作计划,做好跟踪督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省局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予以表扬和激励,对落实不力、延误改革推进的予以通报。


  各地在实施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处。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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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