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工商发[2017]98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服务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试验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6-30
文号:川工商发[2017]9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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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工商局、省局相关处室: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2.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助推自贸区建设改革任务及责任分工表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6月30日


  附件1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7]20号)和省委省政府、国家工商总局有关工作要求,现就服务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四川自贸区)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


  (一)调整四川自贸区管理权限。成都、泸州市工商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能放尽放”的原则,调整下放四川自贸区登记管理权限。对住所在自贸区的内资企业,全部委托片区登记管辖;对住所在自贸区的外资企业,实行工商总局授权登记制度,支持片区工商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善条件争取工商总局授权,暂未取得授权的,由省、市工商局实行委托登记。


  (二)委托下放省级登记事权。省工商局将四川自贸区内的企业(集团)冠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核准登记的权限委托给四川自贸区三个片区工商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四川自贸区内依法应由省工商局登记的内外资企业,委托自贸区工商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管辖。


  (三)建设市场准入统一平台。完善四川省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及监管平台,加快建设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完善双告知制度,深化“成都信用网”和“泸州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建设,推动政府部门间信用信息归集、信息共享和协同管理。


  二、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四)推行“互联网+工商登记”服务。按照“应上尽上,全程在线”要求,积极推进四川自贸区工商注册事务由实体政务大厅办理向网上办理延伸,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逐步实现企业登记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发照、网上公示、网上归档的全程电子化,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在全省电子证照库的归集、共享和应用,形成线上线下功能互补、相辅相成的政务服务新模式。


  (五)放宽企业名称表述限制。支持四川自贸区内企业在名称中申请冠用“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四川自贸区(天府新区、青白江铁路港和川南临港)片区”字样;对自贸区企业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统一在住所(经营场所)前加载“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字样。


  (六)推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全面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名称比对系统,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登记不在同一登记机关情形外,简化名称预先核准程序,试行企业名称自主查询、自主申报、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合并办理;优化完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系统,通过互联网、微信和手机app等平台实现企业名称多渠道自主申报、网上核准;建立企业名称争议处置机制。


  (七)深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制度改革。支持四川自贸区实行“住所申报承诺制加负面清单管理”登记模式,规范住改商登记,建立虚假申报联动监管与联合惩戒机制。支持自贸区各片区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分类型分业态推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注册、商务秘书公司托管登记等便利化措施,探索以邮政通信地址作为企业住所的登记方式,释放住所资源。


  (八)深化“多证合一”改革。积极支持四川自贸区各片区在“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整合涉企报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等证照,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信息共享互认。


  (九)继续深化“先照后证”改革。支持四川自贸区各片区学习借鉴上海、广东自贸区经验,配合相关部门,积极探索“证照分离”改革。


  三、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产业发展


  (十)实施自贸区品牌升级行动。搭建便利化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设立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业。支持和鼓励商标品牌服务机构在品牌设计、价值评估、注册代理、法律服务等方面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积极培育中国驰名商标和四川省著名商标,打造相对集中的区域性品牌集群。引导出口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鼓励具有自主品牌的产品出口,争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出口品牌。


  (十一)促进四川自贸区广告业发展。鼓励在四川自贸区设立广告孵化基地、广告人才培训基地和广告创作基地。鼓励省内外广告企业与四川自贸区企业建立品牌创建协作机制,支持四川自贸区企业在全省广告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广告宣传。


  四、进一步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十二)支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建设。探索“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工作机制和模式,指导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关于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实施意见》。


  (十三)建立企业网上信用承诺制度。开展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社会共治试点,开展企业“百千万”企业信息诚信公示工作,建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和企业网上信用承诺制度,建立信息公示和预警制度;建设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


  (十四)规范开放征信服务。支持在四川自贸区设立征信机构,支持征信机构实现全市企业、个人信用数据的汇集,建立企业、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搭建全市统一的企业、个人信用服务平台,为公民、企业、社会组织、司法部门、政府机构提供信用查询等服务。


  (十五)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并完善监管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立健全“一公开”工作平台和公开平台。授权四川自贸区工商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全省“双随机”抽查工作平台自行组织包括信用公示信息在内的各种定向、不定向抽查,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示。


  (十六)构建“三段式”监管方式。创新分类监管模式,综合运用行政管理手段,推动事前提醒告知、轻微违法约谈与告诫、严重违法依法处置的“三段式”监管方式落地。


  (十七)加强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坚持市场主体登记业务系统全省一体化,依托四川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四川自贸区部门之间涉企信息及时归集和共享使用。向四川自贸区开放全省市场主体登记、监管信息数据,为自贸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信息支撑。


  (十八)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充分发挥竞争政策的基础性作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加强自贸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制止和查处垄断、限制竞争、侵害商业秘密、制售假冒伪劣等行为,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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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