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工商发[2017]91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工作的意见
发文时间:2017-06-20
文号:川工商发[2017]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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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工商局,省局各处室(单位),省民营办: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按照《工商总局关于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43号)、《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一、工作目标


  以企业登记全程便捷、高效、利民为目标,在保留窗口登记的基础上,开通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按照“应上尽上,全程在线”要求,加快推动企业注册登记纳入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公开运行,逐步实现企业登记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发照、网上公示、网上归档的全程电子化,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在全省电子证照库的归集、共享和应用,形成线上线下功能互补、相辅相成的政务服务新模式。


  二、基本原则


  (一)便捷高效。充分利用电子化、网络化的优势和特点,通过申请人外网申请--工作人员内网审核--审核结果外网反馈运行模式,实现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为尊重企业的办事途径选择权利,实现线上线下政务服务无缝对接,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窗口登记或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


  (二)规范统一。遵从法律法规和总局技术标准,省局对现有企业登记模式进行流程再造,规范登记文书格式,在“智慧工商”一体化系统上建立符合总局要求的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


  (三)安全可靠。利用合规技术手段,保障全程电子化登记安全可信、稳定可靠。规范企业电子登记档案的采集、加工、存储和管理,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


  三、工作任务


  (一)优化网上服务流程,提高登记效率


  1.优化登记业务流程。申请人可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进行用户注册、填报登记信息、网上签名,并以电子文档的形式提交申请,无需到登记窗口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登记机关在内网受理、审查、发照和存档并予以公示企业相关信息。


  2.多种登记方式并行。为尊重企业的办事途径选择权利,实现线上线下政务服务无缝对接,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窗口登记或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在总局确定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管理模式,制定统一的技术和数据标准后,工商登记机关在核准企业设立登记后即自动生成电子营业执照,保存到电子营业执照库并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展示。可依当事人申请发放纸质营业执照或电子营业执照,推行“零见面”的发照模式。


  3.信息化辅助审查。各地登记机关要认真学习和了解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功能,全面掌握全程电子化登记业务流程、材料规范、操作规程,熟练使用系统智能化辅助手段对登记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提高登记效率。


  (二)建设登记业务系统,规范用户管理


  1.规范用户管理。申请人使用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办理企业登记时,应进行在线用户注册,实现身份认证。自然人注册提交真实准确的姓名、身份证件、手机号码、影像等信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用与公安部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联网方式,实现自动确认;企业法人采取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智慧工商”一体化系统获取信息的方式,实现自动确认。


  2.实现电子签名。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方式申请的,材料签署人应在提交的电子申请材料上网上手写签名。自然人由其本人签名,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有权签字人签名。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网上提交的电子申请材料、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3.实现留痕管理。采用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方式的,要按照省局确定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标准,采取合规的安全技术手段,加强对用户注册、提交申请、网上签名、受理审核、发照归档等环节产生的数据及操作过程的留痕管理,做到可追溯、可查询,确保全程电子化登记各环节安全可信。


  4.创新服务模式。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根据填报内容自动生成整套登记申请材料。各市(州)要结合省局开发的智能填报辅助功能,及时采集相关登记和监管信息,做好数据支撑,提供多元化的填报辅导、警示信息提示、办理事项查询提醒等服务。


  (三)加强数据存储管理,实行档案电子化


  1.电子登记档案的归集。全程电子化登记形成的原始电子申请材料、登记机关电子审核表单及相关数据库文件,图像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数据电文即为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要做好电子档案的归集工作,并按照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等文件要求统一生成电子登记档案。


  2.电子登记档案的保存。应当按照省局确定的电子登记档案存储标准和管理模式加强电子登记档案管理,要采用合规的安全技术手段,确保电子登记档案的真实、可信、可靠、完整和可用。积极支持和配合当地档案管理部门档案管理工作,按规定交由国家综合档案馆保管的企业电子档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档案机构也应永久保存备查。


  3.电子登记档案的利用。各地登记机关要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电子登记档案信息查询服务,发挥电子登记档案易于共享的优势,逐步推行电子登记档案自助查询服务。涉及个人和企业隐私、商业秘密及其它敏感信息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涉密信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要求。


  4.电子登记档案的迁移。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的企业需迁移变更登记机关的,原登记机关应将其电子档案及时移交迁入地登记机关,有纸质档案的一并移交。无法实现数据对接的,移交加盖档案查询印章的电子档案打印件。原登记机关应当继续保存已迁移企业的电子档案数据,确保可追溯、可查询。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安全可用。


  (四)同步公示信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企业信息公示相关规定,对企业基本信息和电子营业执照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全面融入“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和电子营业执照在部门间互通互认和共享共用。在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信用披露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积极开展协同监管、联合执法,形成分工明确、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增强部门监管合力。


  (五)加强惩戒措施,保护相对人权益


  对全程电子化登记过程中提供虚假身份、提交虚假材料(文件)等恶意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限制相关人员办理全程电子化企业登记。冒用他人身份证或网上冒用他人身份签名骗取登记的,支持被侵权人依法向公安机关举报,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直接向法院提起撤销登记的行政诉讼来保护其权利。登记机关应依据法院生效判决,或依被侵权人书面申请和公安机关处罚决定冒用的事实,对相关登记事项依法予以处理。


  四、适用范围


  为逐步适应改革需要,全程电子化系统建设将分两期实现功能全面开放。目前,全程电子化工程(一期)适用于全省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设立登记功能,公司股东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自然人股东或省内的企业法人股东。下一步,还将在此基础上继续深入推进全程电子化工程(二期)建设,并于12月1日前实现各类型企业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等各个业务环节均可通过互联网办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创新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完成线上线下工作衔接,积极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全面落实。


  (二)开展社会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做好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改革宣传,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的便利性,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积极营造全社会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做好服务保障。各市(州)要加强登记岗位培训,确保工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全程电子化系统操作方法,规范内部审批流程,并建立企业用户咨询解答指导服务平台,鼓励和帮助企业使用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


  (四)开展督导考核。建立全程电子化改革工作的考核机制,年底由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处组织对各市(州)开展全程电子化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考核。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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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