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3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通“天府e税”的通告
发文时间:2016-12-27
文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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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提高办税效率,切实降低征纳成本,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决定于2016年12月28日正式开通四川地税移动办税APP“天府e税”,现通告如下。


  一、“天府e税”访问方式


  (一)扫码下载。通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四川地税微信公众号、四川省地税局官方微博、各地办税服务厅宣传海报等渠道下载。


  (二)链接访问。进入四川地税微信公众号—纳税服务—“天府e税”功能进行访问。此访问方式不支持办税地图定位功能和12366电话功能。


  二、“天府e税”开通功能


  (一)公众服务


  为纳税人提供公告、互动、辅助工具等服务,纳税人无需登录即可使用。


  1.办税地图


  2.办税日历


  3.热点问题


  4.在线咨询


  5.纳税服务投诉


  6.纳税人学堂


  7.税收计算器


  8.预约服务


  9.办税指南


  10.最新政策


  11.税务师事务所信息查询


  12.减免税政策代码查询


  (二)我要办税


  为纳税人提供移动的纳税申报和缴税渠道,实现申报缴税一次办结。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2.其他情形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含两处和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两种情形)


  3.增值税附加申报


  4.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


  5.移动缴税(包括签订三方协议的实时扣款、银联在线缴税两种缴税方式)


  (三)存量房交易(成都专用)


  为纳税人提供住房交易核定计税价格地址查询,方便纳税人申报缴税前与省局房地产交易评估系统的地址进行匹配。


  1.住房交易核定计税价格地址查询


  2.存量房交易相关税收计算


  3.移动缴税


  (四)涉税查询


  1.纳税人基本信息查询(含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税费种认定信息、双定户定额信息、申报纳税信息、欠税信息和纳税人信用等级等)


  2.申报查询


  3.缴款查询


  4.自然人历史缴税信息查询


  (五)个人中心


  个人中心为纳税人提供账户安全管理的平台。


  1.用户注册


  2.用户登录


  3.用户信息


  4.安全管理(含修改手机号和登录密码)


  5.消息中心


  6.检查更新


  7.意见反馈


  8.帮助


  9.退出系统


  三、纳税人使用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若使用申报纳税、涉税查询等功能,需先完成纳税人登记和网报开户后,方可登录“天府e税”使用。


  (二)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时,单位纳税人和个体经营纳税人由办税服务厅前台人员为其开通网上申报;自然人纳税人由前台人员为其完成自然人登记和网上申报开户。


  (三)为保障纳税人权益,请在安全WIFI下,使用四川地税官方渠道下载安装“天府e税”。若不使用时,请使用退出功能安全退出。如手机遗失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账户挂失处理。


  特此通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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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