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府发[2016]3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7-11
文号:川府发[2016]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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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资源税改革已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部署和要求,确保我省资源税改革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届七次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效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基本原则。


1.清费立税。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税费重叠、功能交叉问题,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越权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


2.合理负担。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借鉴煤炭等资源税费改革经验,合理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增强税收弹性,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


3.依法行权。结合我国资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异较大等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秩序前提下,依法依规行使国家授予赋予地方的制定税率、减免税收等税政管理权。


4.循序渐进。在煤炭、原油、天然气等已实施从价计征改革基础上,对其他矿产资源全面实施改革。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对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


(三)主要目标。通过全面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从价计征改革。


1.对本次资源税改革中国家列举名称的铁矿、金矿等17种资源品目实行从价计征;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计征。各品目具体税率及征税对象详见附件1。


2.按照国家授权,决定对锰矿石、硅矿等15种资源品目征收资源税。其中,除天然沥青矿和地热(温泉)实行从量计征外,其余品目一律实行从价计征。各品目具体税率及征税对象详见附件2。


(二)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


1.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


2.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国家规定,地方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对确需保留的依法合规收费基金项目,要严格按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执行,切实规范征收行为。


3.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9月10日前将各地清理收费措施及成效报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逐步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


1.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研究工作。水利厅要紧密跟踪河北省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有关情况,调查掌握全省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情况,会同财政厅、省地税局研究我省水资源费改税的有关情况,做好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准备工作。


2.逐步将其他自然资源纳入征收范围。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等有关省直部门应就全省森林、草场、滩涂(湿地)等相关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的收费项目征收情况进行摸底调查,会同财政厅、省地税局研究将其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并适时向省政府提出政策建议及具体方案。


(四)密切跟踪改革运行情况。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有关省级部门要加强对改革后我省资源产业发展情况的跟踪分析,对使用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矿产品的情况开展调查研究。财政厅、省地税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提出对策建议。


(五)收入分享格局维持不变。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后,现行资源税收入分配体制仍维持不变。我省资源税由省与市、扩权试点县(市,不含内地民族自治县和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的县)按35:65的比例进行分享,省暂不参与“三州”、内地民族自治县和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的县(区)的资源税收入分享。


(六)改革具体实施时间。本次资源税改革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已实施从价计征的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等6个资源品目资源税政策暂不调整,仍按原办法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对资源税改革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财税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财政厅、省地税局和相关省直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部门作用,主动做好综合协调,加强对各地的指导,统筹推进全省改革工作。各级财税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制定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统筹安排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采取适当措施妥善加以解决,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二)积极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等渠道,广泛深入宣传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重要意义。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稳定社会预期,增进社会各界对改革的认同,积极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和舆论环境。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培训,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特别是要加强与资源企业的沟通,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对不实消息和人为炒作要及时澄清,避免政策误读,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三)确保清费到位。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统一规定,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落实取消或停征收费基金的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征有关收费基金、未按要求做好收费基金清理工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


1.国家列名资源品目适用税率表


2.国家未列名资源品目适用税率表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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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