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会[2020]7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名家培养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7-23
文号:闽财会[202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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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单位:


  为落实人才强省战略,加强我省会计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我省会计领域优秀人才在服务福建全方位高质量发展超越中的指导、服务、示范与辐射作用,根据《福建省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人才工作要点〉的通知》精神,制定我省“会计名家培养工程”建设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实施过程中的创新举措及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7月23日



福建省“会计名家培养工程”建设方案


  为落实人才强省战略,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强、专业水平高,理论实践经验丰富的会计人才队伍,充分发挥会计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基础作用,更好地服务新时代新福建建设,根据《福建省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人才工作要点〉的通知》,制定我省“会计名家培养工程”建设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会计人才发展规律,坚持整体开发,高端引领,服务发展,以用为本原则,充分发挥我省会计领域优秀人才在会计理论和实践中的指导、服务、示范与辐射作用,为我省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坚实的会计人才保障。


  二、目标任务


  着眼于会计理论和实践创新,打造会计行业名家,在“十四五”期间,通过建设由会计人才、会计专家、会计名家工作室组成的“会计名家培养工程”,着力选拔、培养和造就一批造诣高深、成就突出、影响广泛的会计理论与实务工作杰出人才,发挥会计名家引领作用,提高我省会计人才竞争优势,积极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一)建立会计人才库


  2020年起,在全省范围内选拔优秀会计人才,建立我省会计人才库。人才库由企业会计类、政府会计类、注册会计师类,学术理论类等各细分领域的优秀人才组成。


  (二)组建会计专家池


  从会计人才库中,择优聘任会计理论、企业会计、政府会计、会计中介机构四类会计专家,组建会计专家池。


  (三)打造会计名家工作室


  在会计专家池中,选聘在全国影响力大、行业公认度高,拥有较高学术威望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依托院校、企业、行政事业等单位,在闽东南、闽东北两个片区打造由名家作为带头人的会计名家工作室。


  三、组织领导


  省财政厅成立福建省“会计名家培养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福建省“会计名家培养工程”建设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由省财政厅厅长担任组长、分管厅领导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省财政厅会计处),具体承担福建省“会计名家培养工程”建设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遴选范围


  全省范围内从事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的财会工作者;高校会计领域的专家和学者。


  五、入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干净担当;


  2.熟练掌握会计政策法规,有全方位视野和较强的思辨能力、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会工作经验;


  3.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作风过硬,责任心强,廉洁公正,能够客观、独立地发表专业意见;


  4.热心财会事业,积极履行相关义务和职责,原则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二)专业条件


  1.入选会计人才库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具有高级会计师以上资格,担任企业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的负责人,或在大中型企业(包括中央驻闽企业)、上市公司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


  ②具有高级会计师以上资格,在中央驻闽和我省行政事业单位从事财会管理工作,熟悉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财务制度以及财政预算、国库和资产管理等法规制度,在财会理论和实践工作中业绩突出者;


  ③具有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以上职称,在高校或科研单位从事财务会计学科教学和研究的专家学者;


  ④具有注册会计师或注册税务师或注册评估师等执业资格,在会计中介机构服务10年以上。


  2.会计专家池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在会计人才库中具有高级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从事财务会计实务工作或会计研究工作10年以上,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其中:


  ①企业会计类:熟悉企业会计准则制度、财务制度等法规制度,或熟练应用管理会计,或者组织建立、实施过本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并担任单位财会机构负责人或分管财会工作领导;


  ②政府会计类:本系统或行业中财会理论和实践工作业绩突出;


  ③会计中介类:具有丰富的审计、会计咨询、评估等相关服务的丰富经验,负责过A股IPO审计或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或数据分析建模能力强,担任高级经理以上职务;


  ④学术理论类:在会计学术研究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和丰富研究成果。


  3.建立会计名家工作室条件


  ①工作室带头人应入选我省会计专家池并具有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或教授、研究员职称,对我省会计工作有突出贡献或成就,在我省乃至全国有较大影响力,能够发挥“师带徒”的作用;


  ②制定的会计名家工作室方案可操作性强,能够落实落地;单位能够为名家工作室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③依托企业建立的工作室应具备的条件:应用经济管理、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等参与企业决策、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方面成效显著,在本系统或行业中有突出亮点,具有行业领军地位;


  ④依托院校建立的名家工作室应具备的条件:在会计学术研究或前沿领域研究成果丰富,在全国影响力较大、拥有较高学术威望的领军人物;


  ⑤依托行政事业单位建立的名家工作室应具备的条件: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预算管理、绩效管理等方面有显著成效,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示范推广意义,具有较高实务权威的领军人物。


  (三)破格条件


  年龄在45岁以下,通过中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近5年参与重点研究课题1项以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在会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高校、省级三甲医院、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或中央驻闽、省、市、县行政单位中青年财会工作者,可由单位推荐申请进入会计人才库。


  (四)优先条件


  遴选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优先:


  1.财政部确定的会计名家、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的专家;


  2.全国和省高端(会计领军)人才;


  3.熟悉国际会计、审计准则,熟悉国际财税金融规则,具备境外资格执业证书;


  4.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具有海外财会工作经验10年以上的。


  六、遴选程序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组织推荐、专家推荐、邀请入库等方式,定期开展申报、审核和遴选工作。


  (一)申报:通过组织推荐、专家推荐申请入库的,申请人填写《福建省会计人才库推荐表》《福建省会计名家工作室申报表》(详见附件1、2),由所在单位审核,同级财政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批准后报送省财政厅。对于特别优秀人才,可采取邀请入库方式,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领导小组提出建议人选,经领导小组同意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邀请函,被邀请人填写相应的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送省财政厅。


  (二)初审:会计人才库入库人选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综合考评后提出评审建议报领导小组审议;会计专家和会计名家工作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材料、专业背景面谈等情况提出初步建议报领导小组审议。领导小组审议后确定入选名单。


  (三)公示:经领导小组确定的入选名单在福建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公布:公示无异议后,由省财政厅发文公布。


  七、义务和职责


  入库人才应积极履行相关义务和职责,将专业优势转化为服务效能,为我省改革发展提供理论和专业技术支持。


  (一)参与研究信息技术进步、商业模式创新等外部环境变化对会计领域的影响,研究会计转型升级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


  (二)承担财会等领域前沿问题、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和重点攻坚任务的研究,研究提出解决难点、热点问题,服务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政策建议;


  (三)参与研究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修订完善、研究应用管理会计等手段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措施建议;


  (四)参与研究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改革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方面的影响,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五)参与研究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源头治理腐败,建立“治未病”防控体系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六)参与研究新形势下加强和完善财会监督,创新监督机制,提升监督效能的路径和方法;


  (七)参与研究医院、高校财务管理、会计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的相关政策建议;


  (八)承担前述任务过程中,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促进我省会计人才成长;促进研究成果转化运用;


  (九)承担省财政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有关单位需要会计人才提供政策理论和专业技术支持的,由需求单位填写《会计人才需求表》(详见附件3)提交省财政厅,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需求单位按照需求人才类别从会计专家池或名家工作室中推荐。完成工作任务后,由需求单位填写《会计人才工作情况表》(详见附件4)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其履职情况。


  八、支持政策


  (一)加强会计人才库的人才培养和使用


  1.优先参加财政部、省财政厅举办的素质提升工程;择优入选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工程;


  2.优先作为授课师资,优先承担重点课题研究;


  3.在职称评审方面予以倾斜,择优入选我省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评委库;


  4.择优推荐进入财政部财会人才库,择优向用人单位推荐使用。


  (二)安排会计名家工作室经费补助


  对承担项目的名家工作室给予适当经费补助。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经费补助、绩效考核等工作。


  1.项目内容。①科学把握会计领域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对我省会计行业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难点及时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②对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等实施情况提供咨询,参与制定我省会计行业中长期规划等重大办法;③不定期录制“名家课程”,开设会计公益讲坛等,发挥“师带徒”作用;④承担新经济时代会计改革示范点建设,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清单;⑤承担省财政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2.经费补助。每个工作室根据承担的项目任务情况给予10-30万元经费补助。工作室经费应单独设账,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九、日常管理


  按照“绩效考核、动态调整”的原则开展会计人才库、会计专家池和会计名家工作室的管理和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入库登记、信息更新,绩效评价,退库等动态管理工作:


  (一)信息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人才信息录入会计人才库。入库人员的相关信息(单位、职务、职称、学历等)在入库后信息如有变动,相关个人应及时将变更后的信息及证明材料报送办公室审核确认,以便及时更新人才库基础信息。


  (二)绩效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会计人才工作情况表》汇总人才在使用过程中的表现,在库中予以登记,作为人才考核依据之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人才库人才、会计专家及会计名家工作室每二年进行一次阶段性评价,对其参与培训、承担工作任务及任务完成情况等提出阶段性评价结果报领导小组,并作为下一周期入库和选聘的依据。


  (三)人才退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库处理:①已不满足入库基本条件的;②不履行义务和职责达到一定次数的;③有违纪违法行为的;④以省会计人才名义谋取个人私利的;⑤其他退库的情形。


  十、实施保障


  (一)健全工作体系


  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直各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精神,做好宣传推动、选拔培养、跟踪管理等工作,逐步建立上下贯通、横向联动、相互衔接的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工作体系。


  (二)完善扶持政策


  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直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或本行业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计划,积极支持人才培养和名家工作室建设,为高层次会计人才服务福建全方位高质量发展超越创造条件。


  附件:


  1.福建省会计人才库推荐表


  2.福建省会计名家工作室申报表


  3.会计人才需求表


  4.会计人才工作情况表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