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开展社会保险2020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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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保单位及灵活就业个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等规定,现就我市各类参保人员社会保险2020年度(2020年7月-2021年6月)缴费工资申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0年5月11日至6月25日。


  二、申报办法


  (一)企业在职人员年度申报


  1.参保单位应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参保职工的上年度(2019年1-12月,下同)月平均工资,作为社会保险2020年度缴费基数的依据。工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1号令)执行。


  2.参保单位办理年度申报后,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如无特殊变动,缴费基数保持不变。


  3.参保单位不按规定为应申报职工办理年度申报的,其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执行。


  4.参保单位应将申报的缴费工资告知职工个人并签字确认,由参保单位存档备查。


  5.在厦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合同制职工参照上述要求办理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手续。


  (二)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年度申报


  1.在厦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在编人员应按规定申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和其他参保险种两个口径的缴费工资,未纳入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应按规定申报除养老保险外的其他参保险种的缴费工资。


  2.在厦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在编人员,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人社部门审核的确认数为准,其他险种缴费基数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准。


  3.在厦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应在6月20日前完成人社部门生成提供的社会保险2020年度缴费基数核对工作,如有疑问应于6月20日前向所属市、区社保中心提出修改申请,逾期提出的不予变更,并于6月25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社会保险2020年度的养老保险缴费工资。


  (三)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申报


  1.由厦门市社保经办机构全额发放退休金的退休人员,无须进行年度申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以其上年度发放的月平均退休金作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的基数。


  2.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及纳入省级养老保险统筹的参保单位,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其退休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的2019年度月平均退休金。


  3.各参保单位不按规定办理退休人员年度申报的,将按原退休金作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的基数。


  4.原享受我市事业单位待遇并由单位补差的退休人员,除申报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的月退休金外,还应申报事业单位发放的月补差退休金。


  (四)灵活就业个人年度申报


  1.灵活就业个人年度申报采取“不变不报”的原则,即灵活就业个人缴费档次不变更的,无须办理年度申报,税务机关按原缴费档次作为其社会保险2020年度的缴费档次。


  2.灵活就业个人办理年度申报的,社会保险2020年度以新申报的缴费档次为准。


  三、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参保单位可直接通过“厦门税务”网站办理在职或者退休人员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具体网址:(http://xiamen.chinatax.gov.cn/)。


  (二)柜台申报:参保单位直接填写《参保单位在职人员社会保险费年度申报表》或者《参保单位退休人员社会保险费年度申报表》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灵活就业个人凭身份证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档次变更手续。


  四、其他事项


  (一)参保单位缴费工资年度申报后,税务机关会依据我市的社保政策规定、各险种基数上下限控制来确定社会保险2020年度职工的缴费基数。同时,结合市政府公布的缴费费率,自动生成社会保险2020年度每月的应缴费款。


  (二)参保单位在5月1日至6月25日期间新增的参保人员若无工资变化,可不办理年度申报,税务机关将自动以单位增员申报的工资作为社会保险2020年度的社保缴费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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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