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税函[2019]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一条新举措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9-11
文号:闽税函[2019]19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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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部署,落实服务纳税人、缴费人的专项整治成果,省局决定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第二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43号)的基础上,根据我省工作实际,进一步推出便民办税缴费十一条新举措,请各级税务机关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税(费)网上预约缴纳。推行“申缴一体,扣缴预约”的创新型缴税模式。纳税人申报期内在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后,可根据自身资金状况,同步预约扣缴税(费)款时间,预约扣缴时间最迟为征期结束前二日。预约扣缴当日,系统自动发起扣款。


  二、简易处罚网上办理。纳税人网上逾期申报,对适用简易处罚程序的,电子税务局在线推送《行政处罚告知书》;纳税人在线签收后再推送《行政处罚决定书》,签收、缴款全程在线办结。


  三、房租发票全程网上代开。自然人申请代开房屋(土地)出租发票,申请、申报、缴税、开具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全程在线办理。


  四、增值税专票代开邮寄送达。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办税服务厅窗口、自助办税终端机两种领取方式外,再新增邮寄送达模式,实现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趟不用跑”。


  五、医保缴费记录开具提速。以金融机构返回扣缴信息作为医疗保险费的缴费确认时间,医疗保险费缴费记录的开具时间由原先提交缴款后四日提速至二日。


  六、优化申报表查询打印。优化电子税务局申报表查询打印功能。纳税人网上申报或办税服务厅窗口申报的税(费),均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并打印。


  七、涉税事项在线即办。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实名申请办理即办类涉税事项,只要提交的影像资料符合规范要求,即可在线签收相应决定文书。


  八、网上办税浏览器插件适配提示。公布电子税务局适用浏览器的通用名录,并针对当前主流浏览器,对应提供相应设置、插件等提示,便于纳税人自行下载安装。


  九、减税降费红利账单定时推送。根据最新的减税降费政策,


  结合纳税人的申报情况,每月通过电子税务局向纳税人推送减税降费红利账单,明明白白享受税收政策红利。


  十、纳税(费)申报表套章打印。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自行打印税(费)申报表时,相应申报表可套章打印纳税人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县区级)的税收业务专用章。


  十一、自然人社保缴费在线查。自然人实名注册并登录福建省电子税务局,即可在自然人办税区选定相应时段查询本人社会保险费的缴交记录。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部署,认真落实,把优化纳税服务贯穿始终,进一步转变作风,切实抓好便民办税缴费十一条新举措的落地生效,真正为纳税人和缴费人办实事、解难题,确保主题教育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便民办税缴费十一条新举措的责任分工和时间安排表.xls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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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