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税[2020]1号 福建省关于公布2019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1-06
文号:闽财税[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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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税务局、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民政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9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布如下:


  1.福州市扶贫发展基金会


  2.厦门市红十字基金会


  3.石狮市教育基金会


  4.福建省龙岩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5.福建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6.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基金会


  7.福建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8.福建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9.厦门市翔安区教育基金会


  10.福建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1.厦门市老年基金会


  12.福建省高心灵传统文化发展基金会


  13.福建省扶贫基金会


  14.福建海西青年创业基金会


  15.厦门市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16.厦门市教育基金会


  17.福建省闽商文化发展基金会


  18.福建省兴银慈善基金会


  19.福州市人口福利基金会


  20.福建自然门教育发展基金会


  21.厦门中山医院基金会


  22.福建卢嘉锡科学教育基金会


  23.泉州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4.福建省德诚慈善基金会


  25.福建省王清海职业教育基金会


  26.福建省陈章辉福信慈善基金会


  27.福建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正祥教育基金会


  28.南安市石井创新社会管理公益基金会


  29.福建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0.福建省兴业证券慈善基金会


  31.福建江夏慈善基金会


  32.福建省融信公益基金会


  33.福建省正佳慈善基金会


  34.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5.闽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36.漳州市李瑞河茶文化教育基金会


  37.厦门建安慈善基金会


  38.南安市仑苍镇教育发展基金会


  39.福建省邓子基教育基金会


  40.晋江市青阳教育发展基金会


  41.福建省龙岩市李新炎慈善基金会


  42.福州市教育基金会


  43.福建省恒申慈善基金会


  44.福建省乔丹体育基金会


  45.福建省慧源慈善基金会


  46.福建工程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47.福建省正荣公益基金会


  48.福建省林文镜慈善基金会


  49.福建省安发高益槐科技教育发展基金会


  50.平潭县友松慈善基金会


  51.福建省石竹慈善基金会


  52.寿宁县健民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53.寿宁县教育发展基金会


  54.厦门观音寺慈善基金会


  55.福建省拓福文教基金会


  56.尚德教育基金会


  57.厦门市陈嘉庚教育基金会


  58.福建宏利基金会


  59.上杭县第一中学教育基金会


  60.上杭县临江博士教育发展基金会


  61.上杭县古田中心小学教育基金会


  62.三明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63.莆田市湄洲妈祖慈善基金会


  64.莆田市三棵树公益基金会


  65.莆田市哲理教育基金会


  66.莆田市宏峰慈善基金会


  67.莆田市建康慈善基金会


  68.莆田市金淼慈善基金会


  69.莆田市涵江区黄赛峰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70.莆田市壶兰教育基金会


  71.莆田市聚德教育基金会


  72.福清福万通慈善基金会


  73.庄希泉基金会


  74.福建运盛青年基金会


  75.招商局漳州开发区社区基金会


  76.晋江市慈善基金会


  77.晋江市英林心公益慈善基金会


  78.晋江市劲霸公益基金会


  79.晋江市梅岭教育基金会


  80.泉州市力标慈善基金会


  81.福建省逸仙教育基金会


  82.福建省少数民族发展基金会


  83.华侨大学教育基金会


  84.屏南县育才教育发展基金会


  85.闽都中小银行教育发展基金会


  86.福州一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87.福建省南天普门慈善基金会


  88.泉州市宝树堂教育基金会


  89.福建省担当者行动教育基金会


  90.福建省永荣公益基金会


  91.福建省大爱善行慈善基金会


  92.福建省上和慈善基金会


  93.漳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94.福建省闽南文化发展基金会


  95.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96.福建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


  97.林则徐基金会


  98.福建集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99.福建省惠泽慈善基金会


  100.厦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01.福建农林大学安溪茶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02.福建省青年创业促进会


  103.漳州市芗城区慈善总会


  104.龙岩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105.永安市慈善总会


  106.莆田义工协会


  107.福建省益人助学公益服务中心


  108.政和县慈善总会


  109.龙岩市方圆社工服务中心


  110.晋江市东石镇教育发展促进会


  111.柘荣县慈善总会


  112.大田县慈善总会


  113.尤溪县慈善总会


  114.福安市慈善总会


  115.古田县慈善总会


  116.莆田绿萌滨海湿地研究中心


  117.晋江市紫帽镇慈善协会


  118.龙岩市慈善总会


  119.泰宁县光彩事业促进会


  120.三明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121.晋江市东石镇慈善总会


  122.周宁县慈善总会


  123.宁德市慈善总会


  124.福建省光彩事业促进会


  125.诏安县慈善总会


  126.屏南县启承慈善协会


  127.长泰县慈善总会


  128.漳州市爱心物品回收中心


  129.寿宁在线慈善会


  130.平和县慈善总会


  131.南平市慈善总会


  132.福建省全民终身教育促进会


  133.福鼎市慈善总会


  134.宁德市蕉城区慈善总会


  135.长乐区慈善总会


  136.龙海市慈善总会


  137.霞浦县义工协会


  138.南平市闽北互动志愿者协会


  139.福建省助残公益协会


  140.武平县慈善总会


  141.漳州市慈善总会


  142.上杭县义工协会


  143.漳浦县慈善总会


  144.福建省助学助残志愿者协会


  145.霞浦县慈善总会


  146.龙岩市闽西公益发展中心


  147.福建省古道公益救助服务中心


  148.霞浦县心连心慈善协会


  149.福建省正能量公益服务中心


  150.松溪县慈善总会


  151.晋江市慈善总会


  152.龙岩市上杭县慈善总会


  153.连城县慈善总会


  154.福建省助学济困公益协会


  155.连江县透堡镇同心教育促进会


  156.连江县慈善总会


  157.莆田市荔城区慈善总会


  158.福建省同人助残志愿者服务中心


  159.福建省勤工助学协会


  160.福建省简单助学公益协会


  161.漳平市慈善总会


  162.漳州市小动物科学养护救助中心


  163.福建省慈善总会


  164.福州市慈善总会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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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