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莆田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通告
发文时间:2019-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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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度莆田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将于9月1日正式启动,我市城乡居民(含在校学生)应按时办理参保登记及续保缴费手续。


  一、参保对象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一是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二是在本市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中、小学阶段的学生;三是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四是莆田武警支队官兵;五是持有本市居住证(有效期内)的未稳定就业人员;六是持有本市居住证或外国人居留许可(有效期内)的境外人员。


  二、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期限


  (一)参保缴费期限(正常缴费期限)为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补缴期:在正常缴费期内未缴费的参保人员,可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继续补缴2020年的城乡居民医保费。2020年3月1日起补缴的,等待期为60天,缴费之前和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全额自付。


  三、缴费标准


  (一)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2020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250元/人。政府补助标准根据上级文件规定。


  (二)参保人员在正常缴费期(2019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以及补缴期(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参保按个人缴费标准缴费(250元/人)。


  (三)参保人员在补缴期(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按个人缴费金额和财政补助金额之和缴费。


  四、特殊人群缴费规定


  (一)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计生特殊家庭成员(指特别扶助对象)、持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更新后持第三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孤儿等医疗救助对象以及各级卫健部门自行制定的资助计生对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资助。政府全额资助参保缴费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免费参保登记不受时间限制,享受医保待遇时间从相关部门将救助对象名单报送到医保部门之日起计算(除相关部门另行明确外)。


  (二)新生婴儿在出生90天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在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按照本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90天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从缴费后次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父母(至少1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三个月内夭折婴儿,按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应缴部分补交保费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享受医保待遇。


  (三)9月份新入学大学生,按参保登记时间确认保险关系,当年9月至12月不用缴费,只缴纳次年度的保险费(即缴纳2020年医保费)。新入学大学生已缴纳次年城乡居民医保费的,从入学当年9月至次年12月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四)参加职工医保停保人员,通过参保关系转移接续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在3个月内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并按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参保费用,从其参保次日起正常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不设等待期。


  五、参保登记


  (一)正常缴费期参保登记


  2019年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并在医保系统有效登记的参保人员,无需重新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由医保部门默认续保登记),参保人员按税务部门缴费渠道缴纳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费。


  由于各种原因未在医保系统有效登记(2020年在税务首次缴费不成功)的人员和首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或信息发生变更的人员,按以下方式办理:


  1.城乡居民可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尚未开办社会保障卡的持身份证、本市居住证或外国人居留许可材料)、新生儿由家长携带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通过村级便民信息化平台办理参保登记。


  2.通过关注“莆田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下载莆田惠民宝APP办理参保登记。


  3.在莆高校大中专、技校学生由大中专高校负责本校学生的参保登记。


  (二)补缴期参保登记


  补缴期参保登记渠道同上,或到莆田市各级行政服务大厅医保窗口办理参保登记。


  六、缴费渠道


  (一)闽税通APP:手机下载安装“闽税通”APP并注册登录,选择“公众服务”-“公众办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在“查询条件”中输入身份证号码,点击“查询”,确认费款信息无误后点击“缴款”进入支付界面,输入银行卡号和密码完成缴款。


  (二)微信公众号:关注“福建税务”微信公众号,选择“微办税”-“城乡医保”,在“查询条件”中输入身份证号码,点击“查询”,确认费款信息无误后点击“缴款”进入支付界面,输入银行卡号和密码完成缴款。


  (三)扫码支付:通过张贴在医保中心、办税服务厅、行政服务中心等的二维码海报,均可自助缴费。


  (四)电子税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及大中专、技校的经办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实名认证后,可为所属辖区(学校)的参保人批量缴费,也可查询所属辖区(学校)的参保人的缴费情况,实时掌握征缴进度。


  (五)银行批扣


  2019年9-12月税务局委托银行批量扣款(每月批量扣款期间,其他缴费渠道暂停使用,每月批量扣款期外其他缴费渠道正常使用),城乡居民原与莆田市农商银行(仙游县农村联合信用合作社)、莆田市医保中心签订三方医保费代扣代缴协议并且协议中的参保人员无增减变化的,协议继续执行(原协议中规定的莆田市医保中心的权责自动承继给税务局),参保人员直接提前在指定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存足医疗保险费,由莆田市农商银行(仙游县农村联合信用合作社)批量扣款。协议中参保人员发生变化的,须到所在村(居)重新签订三方协议,由村(居)统一提交莆田市农商银行(仙游县农村联合信用合作社),由银行批扣。也可不再签订协议,直接使用闽税通APP、微信公众号、扫码支付等渠道缴费。


  (六)上门申报缴费


  城乡居民参保人可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及银联卡,到税务办税服务厅申报缴费。


  其他便民缴费渠道将逐步完善后陆续推广使用。


  七、有关咨询电话


  (一)参保登记咨询电话


  莆田市 968112医保平台


  电话:0594-968112


  莆田市医保中心基金征缴科


  电话:0594-2308058


  0594-2308055


  (二)缴费大厅地址及电话


  1.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地址: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1998号。电话:0594-2633136


  2.国家税务总局仙游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仙游县鲤南镇仙安村八二五南街535号,电话:0594-6733300。


  3.仙游县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地址:仙游县鲤城街道坝垅社区清源东路2号行政服务中心大楼2楼,电话:0594-8285206、0594-8588212


  4.国家税务总局仙游县税务局郊尾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地址:仙游县郊尾镇朝阳街33号,电话:0594-7392975。


  5.国家税务总局仙游县税务局榜头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地址:仙游县榜头镇上乾村永昌西路117号,电话:0594-7791812。


  6.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莆田市城厢区南门西路1119号,电话:0594-6902091。


  7.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城厢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1939号,电话:0594-2685780。


  8.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涵江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莆田市涵江区人民街1088号,电话:0594-3558119。


  9.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兴秀路1575号,电话:0594-5878026。


  10.国家税务总局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莆田市秀屿区湄洲镇东环岛北街68号,电话:0594-6705881。


  11.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忠门镇西埭社区新埭1号,电话:0594-5950828。


  温馨提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事宜可关注“莆田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了解或拨打莆田医保服务平台:968112。使用电子税务局(自然人办税平台)、“福建税务”微信公众号、扫码支付、闽税通APP缴费的,可关注“福建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拨打咨询电话12366、4000012266或前往办税服务厅了解详细缴费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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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