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经发[2019]195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4-29
文号:岚经发[2019]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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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现将《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2019年4月29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省中小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8]17号)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岚综委办[2019]10号),规范我区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划型依据


  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适用范围


  中小企业认定结果主要用于我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场开拓、落实财税扶持政策、争取融资支持和享受社保补贴等活动。


  三、申请条件


  (一)依法在本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四、申请材料


  (一)《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可通过电子证照库获取);


  (三)企业规模的证明材料。


  企业同时提供“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数”相关材料证明其企业规模:


  1.“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两组数据以上年度末为准,由税务部门或统计部门或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提供证明。当年新设立企业以上月末数据为准。


  2.“从业人员数”指期末从业人员数,以上年度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准,提供上年度末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当年新设立企业的“从业人员数”提供上月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


  (四)材料真实性的承诺(附件2)。


  五、申报程序


  (一)申请认定企业须填写《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可到中国平潭网http://www.pingtan.gov.cn或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http://ptq.fujiansme.com下载,或到区行政服务中心经济发展局窗口领取),并向区行政服务中心经济发展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二)区经济发展局负责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对申报企业规模类型进行认定并出具中小企业认定结果。


  六、认定管理


  (一)区经济发展局自收到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告知申报企业办理结果。对于符合标准的企业,区经济发展局出具中小企业认定结果;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区经济发展局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不予办理的具体理由。


  (二)中小企业认定结果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


  (三)受理事项办结后,受理部门应将申报材料及时存档,妥善保存,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应严格保密。


  (四)出具中小企业认定结果,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对弄虚作假、提供与事实不符的申报材料,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企业,将被列入信用平台及失信企业记录库,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由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


  2.中小企业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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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