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税发[2018]67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9-25
文号:闽税发[2018]6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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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精神,现提出我省落实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行套餐指引服务


推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由办税服务厅制作《税务注销办理指引》提供给注销纳税人,指明应办理的事项和办理的方式,同时根据每一户注销纳税人当前未满足的前置条件,由办税服务厅出具《税务注销登记未办理事项告知》(即所有未办事项,见附件2),实行一次性告知,方便纳税人办税。


二、实行分类注销


(一)一类:系统确认,免办服务。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税务部门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推送注销登记信息后,由系统反馈无异议,纳税人状态调整为“13简易注销无异议”。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二)二类:窗口审核,即办服务。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3.省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三)三类:一般审核,速办服务。除上述两类以外的纳税人按照一般程序,限时速办注销服务。


三、简化税务注销办理的资料和流程


(一)简化资料。修订《纳税人办税指南》,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申请清税注销,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


(二)开设专门窗口。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清税注销业务专窗”提供专门服务,并根据情况及时增加专门服务窗口数量。要及时升级排队叫号系统,增设清税注销业务排队功能,并根据业务办理量和办税场所实际情况,科学设置和灵活配置专窗数量,避免纳税人长时间排队等候。


(三)强化“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要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导税预审、一次性告知、全程服务、限时办结、预约办税、延时服务、24小时自助办税等办税服务制度。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注销时,首次接待的税务人员应负责咨询和引导工作,并向纳税人发放《税务注销办理指引》等,做好沟通和辅导工作。


(四)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和岗责分配。各地对纳税人办理注销业务涉及多事项的,要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要进一步优化岗责配置,赋予前台人员对应权限,确保由办税服务窗口集中受理与纳税人注销清税有关的依申请事项。同时要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实现业务数据实时共享、跨部门业务联动,避免纳税人多头跑、反复找。要创新工作方式,简并优化流程、岗责,实现联动、限时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狠抓落实。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是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其重要意义。同时,也应清醒认识到,税务注销是税收征收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事关国家税收安全。尤其是在当前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涉税违法案件高发的态势下,应防止不法分子钻制度空子、造成税收流失。各级税务机关应由主要领导负总责,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措施办法,明确责任分工,强力协调推进,确保通知要求能够迅速有序落地。


(二)规范执法,提升质效。各级税务机关既要增强服务意识,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又要规范执法,对申请税务注销的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要做到快审快办;对纳税信用C、D级或非正常户的纳税人,要做好纳税宣传辅导和指引工作,及时处理违法违章行为,提高办税效率。


(三)加强培训,广泛宣传。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尤其是一线办税人员的专项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全面了解改革的具体措施,熟练掌握工作流程和办理要求。要切实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提前制作宣传手册、“二维码”等多种形式的税务注销流程宣传材料,通过税务网站、纳税人学堂、办税服务厅、12366等多渠道、多角度开展解读和宣传辅导,帮助纳税人熟练掌握税务注销业务办理流程,回应纳税人和社会关切,确保纳税人享受改革红利。


(四)强化督导,追责问效。各级税务机关应采取多种形式,对基层改革落实情况进行督察。要及时总结创新经验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并上报省局。省局对各地税务机关改革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察督导,对纳税人实际办税感受进行走访调研、组织明察暗访,并将结果纳入绩效考评。对工作落实不力、纳税人反映强烈的问题,一经核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原《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简易注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函[2016]432号)、原《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地税系统注销税务登记分类办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2016]161号)同时废止。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联系反馈。


附件:


1.税务登记注销办理指引


2.税务注销登记未办理事项告知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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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