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等税务机构撤销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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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为确保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等税务机构撤销的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信息技术分局自2018年8月15日撤销。原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停止使用。


  二、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的车购税征收管理业务由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思明区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思明区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管户将调整至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各派出机构管辖,原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办公场所撤销,纳税人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各派出机构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办理相关业务。


  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xmtax.gov.cn)查询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管户调整情况。


  四、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信息技术分局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办理,其签订的信息化项目等合同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履行。


  五、行政相对人等对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六、原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等税务机构撤销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8-08-15


  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等税务机构撤销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目前税务机构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向前推进。按照工作部署,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等税务机构将撤销。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制发《公告》,明确了改革中涉及的有关事项。


  二、制发《公告》时有哪些考虑?


  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让改革成果尽早惠及所有纳税人,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纳税人改革获得感,我们基于尽量减少对纳税人影响,促进纳税人办税体验的不断提升,保证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性与确定性的角度考虑,制发了《公告》。


  三、《公告》的适用对象以及生效日期如何规定?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等税务机构将撤销。《公告》是对3个税务机构撤销后的有关事项的明确。《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等税务机构撤销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等税务机构撤销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公告》明确撤销后不再以原税务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具体体现在:原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停止使用。


  五、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等税务机构撤销后税收业务如何衔接?


  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的车购税征收管理业务由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思明区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思明区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管户将调整至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和相关派出机构管辖,原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信息技术分局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办理,其签订的信息化项目等合同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履行。


  六、对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等税务机构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等对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七、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等税务机构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原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八、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等税务机构撤销后,纳税人办税地点发生了哪些变化?


  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相关业务的地点不变。


  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办公场所撤销,纳税人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各派出机构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办理相关业务。


  九、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撤销后,纳税人如何查询自己新的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xmtax.gov.cn)查询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管户调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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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