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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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减轻出口企业负担,加快出口退税速度,提升出口退税管理质量和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经研究,决定全面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不包含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视同出口货物和对外提供劳务等无海关电子信息的企业,自愿参与无纸化管理的,均可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无纸化企业”)须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一栏选择“无纸化企业”。


  二、实行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时,有税控数字证书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发行的税务数字证书,并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证书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的,免予提供纸质资料。


  需领取主管税务机关发行的税务数字证书的出口企业,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表证单书”栏目下载“纳税人数字证书业务申请表”,填写一式两份并加盖企业印章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实行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首次进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时,须登录“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在“功能配置”目录点击“启用数字签名”。


  三、无纸化企业应当准确申报与纸质凭证一致的商品名称、数量和金额的退(免)税电子信息。


  无纸化企业可以通过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四、无纸化企业可以通过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查询下载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审核结果,如有需要,也可以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相关纸质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出具。


  五、税务机关在出口退(免)税审核、评估调查、税务稽查中需要无纸化企业提供纸质资料或者备案单证的,无纸化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提供。


  六、无纸化企业应当将原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资料和留存企业内部的有关备案单证按规定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可以结合实地核查、退税评估、审核疑点排查等形式,对无纸化企业的退(免)税申报资料以及备案单证装订、保管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无纸化企业未按照规定将退(免)税申报纸质资料以及备案单证留存备查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外,取消其无纸化资格。


  七、如无纸化企业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被评定或调整为四类出口企业的,取消其无纸化资格。


  八、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申请参与无纸化管理。自出口企业申请通过之日起,税务机关对其出口退(免)税申报实行无纸化管理。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公告》(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公告》(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再次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公告》(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外贸型出口企业中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公告》(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继续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我局发布《新机构名称关于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我局自2015年6月起,推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经过逐步推行,目前我市出口企业无纸化管理的覆盖面较广,且涉及无纸化管理的有关内容有所更新,经研究决定发布《新机构名称关于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无纸化管理范围


  根据《公告》规定,无纸化管理范围为全市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但不包含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视同出口货物和对外提供劳务等无海关电子信息的企业,即企业涉及如国际运输、航空食品销售、航线维护、航次维修等没有海关电子信息的业务,不纳入无纸化管理范围。


  (二)企业参与原则


  根据《公告》规定,遵循“企业自愿”的原则,对虽符合条件但不愿意参与无纸化的企业,仍按现行同时报送纸质申报资料和电子申报数据的方式管理。


  (三)无纸化管理规定


  《公告》对出口企业参与无纸化管理的相关要求、系统设置、数据申报、单证留存等无纸化管理事项作了相关规定。其中,为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再进行退(免)税预申报,无纸化企业可以通过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


  (四)四类企业取消资格


  由于出口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企业需提供出口收汇材料,所以如果无纸化企业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被评定或调整为四类出口企业的,将取消其无纸化资格。


  三、《公告》施行日期


  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申请参与无纸化管理。自出口企业申请通过之日起,税务机关对其出口退(免)税申报实行无纸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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