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商务[2017]274号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审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9-28
文号:厦商务[2017]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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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外资企业(外资研发中心):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为做好我市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审核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外资研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包括独立法人和非独立法人。


  (一)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申报主体为研发中心本身;


  (二)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申报主体为研发中心所属企业。


  二、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可以申请认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


  (一)研发中心(非独立法人的研发中心所属企业)由商务部门批准或备案;


  (二)研发中心的研发费用、人员及设备原值标准:


  1.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


  (2)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


  (3)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4)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2.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本通知所述“投资总额”、“研发总投入”、“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和“设备”的有关定义详见附件1。


  三、申报材料


  (一)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申请审核表(见附件2);


  (二)研发中心或所属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研发中心或所属企业的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专项审计报告。


  1.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


  作为独立法人的,专项审计应包括的内容:近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年均支出;设立以来累计购置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原值。


  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专项审计应包括的内容:研发总投入情况;近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年均支出;设立以来累计购置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原值。


  2.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


  作为独立法人的,须提供设立以来累计购置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原值的专项审计。


  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专项审计应包括的内容:研发总投入情况;设立以来累计购置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原值。


  (五)研发中心已经签订购置合同并将于申报资格认定当年内交货的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清单(见附件3、4)。清单所列设备交货后,须于次年一月底以前补交设备原值专项审计报告;


  (六)研发中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见附件5)。


  注:上述申报材料须提交一式三份,统一采用A4规格纸张打印或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在首页加盖单位公章,并在侧面骑缝加盖公章。


  四、申报和审核流程


  (一)申报


  1.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审核认定每年开展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7月1日-7月31日,2017年的申报期限延至10月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2.市商务局负责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资格认定的申报受理工作;申报地点: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B厅商务局窗口;联系人:邱健、张彦娜;联系电话:0592-7703539,7703218。


  (二)审核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召开审核部门联席会议,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方式采用书面审核和实地调查两种方式进行,审核部门视情况需要到研发中心进行实地调查,查阅有关资料,核实申请材料真实性。经审核,符合退税资格条件的研发中心,由审核部门以公告形式联合发布,并将名单抄报商务部、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未通过审核的,由市商务局根据联席会议决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审核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


  五、其他事项


  1.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从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可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宜。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认定后,每两年需要进行资格复审,因自身条件变化不再符合退税资格的认定条件或发生涉税违法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


  附件:


  1.本通知的有关定义


  2.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申请审核表


  3.年内交货的国产设备清单


  4.年内交货的进口设备清单


  5.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


  6.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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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