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人社[2016]239号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保留人事[劳动]关系离岗创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9-29
文号:厦人社[2016]2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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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社局、教育局、科技局、国资监管部门、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组织人事处:


  现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保留人事(劳动)关系离岗创业的实施意见》(闽人社发[2015]6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6]1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市、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以下所涉及的离岗创业科研人员均指我市市、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离岗创业科研人员)离岗创业事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我市高校、科研院所等国有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原单位)从事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离岗创办(参与创办)或携带科技成果离岗实施成果创新转化的企业(以下简称现企业)一般应为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业。


  二、我市高校、科研院所等国有企事业单位从事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离岗创办(参与创办)企业或携带科技成果离岗到企业实施成果创新转化(以下简称离岗创业科研人员)保留人事(劳动)关系期间,由原单位按同类人员标准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所需费用由现企业承担,个人缴纳部分仍由个人承担。离岗创业科研人员须按协议约定及时支付个人缴纳部分的费用,并主动跟踪落实现企业按协议约定及时支付原单位所承担的费用。离岗创业科研人员保留人事(劳动)关系期间,有关社会保险等待遇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离岗创业科研人员须填写《厦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备案表》,其中: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国有企业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向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备案。


  四、离岗创业科研人员须与原单位、原单位须与现企业书面签订协议。书面协议应约定工伤补偿办法、社保及公积金缴费基数及每月费用支付期限、拟转化科技成果的归属及收益分配等内容。离岗创业科研人员与原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须由原单位主管部门签章同意,原单位与现企业签订的书面协议须报备原单位主管部门。


  五、离岗创业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申请办理人事(劳动)关系调动(或辞职重新录用等)手续前,须先终止与原单位的离岗创业协议。原单位因改制、合并、撤销、拆分等原因变更人事(劳动)关系的,离岗创业科研人员需继续离岗创业的,应与新单位重新协商并征得新单位同意后重新办理离岗创业手续(包括现企业与新单位重新签订书面协议等)。


  六、离岗创业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现企业拟发生变更的,须事前报备原单位并与原单位重新签订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


  七、离岗创业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时间累计不超过3年。


  八、离岗创业科研人员保留人事(劳动)关系期间,可报名参加原单位内部开展的、符合条件的竞争上岗,但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九、鼓励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办(或参与创办)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或携带科技成果离岗到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实施成果创新转化,操作流程及其它政策均按本通知执行。


  十、我市党群系统所属高校、科研院所等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十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厦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协议书》(参考模板)


  2.《厦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代缴协议书》(参考模板)


  3.《厦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备案表》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科技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税局

201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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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