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税发[2018]22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3-20
文号:厦国税发[201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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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税收营商环境,助力经济发展,增强办税便利性,提升纳税人满意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8]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税总发[2018]26号)的文件精神,我局对办税事项的办理流程进行梳理明确,制定《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最多跑一次”清单》)。同时,为大力推进网上办税,最大程度让纳税人办税“多走网路,少走马路”,我局同步制定并印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以下简称《“全程网上办”清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在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对受理申请到做出办理决定、形成办理结果的全部事项一次办结。


   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是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重要举措。为此,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提升工作站位,强化领导,精心规划,统筹安排,协调推进,确保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顺利推进,切实增强纳税人的获得感。


   二、总体目标


   2018年4月1日起,各单位对《“最多跑一次”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应全面实现“最多跑一次”。同时,各单位应做好《“全程网上办”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在网上办税系统从申请到结果出具的全流程办理,加大网上办税宣传力度,努力实现纳税人办税“零次跑”。


   三、业务范围


   “最多跑一次”清单业务范围包括7大类109个事项(具体事项见附件1)。


   (一)报告类。纳税人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复业登记、报告备案登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等16个相关事项。


   (二)发票类。纳税人办理发票领取、代开、认证、缴销及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等23个相关事项。


   (三)申报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仅限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的方式)等38个相关事项。


   (四)备案类。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部分减少或全部免除纳税义务等15个相关事项。


   (五)证明类。纳税人办理完税证明开具、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等6个相关事项。


   (六)出口退(免)税管理。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申报核准、信息查询等5个相关事项。


   (七)行政许可。纳税人办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等6个相关事项。


   在网上办税系统推进的基础上,目前“全程网上办”清单业务范围包括除税务登记外的7大类,共67个事项(具体事项见附件2)。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抓好组织领导工作。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提高改革的推动力。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涉及税政、征管、纳服、宣传等各方面的事项,要明确分工和责任,加强协作,落实时间表、责任人,确保各方面工作有序推进。


   (二)放管结合,做好事中事后管理。各单位要从服务纳税人的角度出发,强化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机制,认真落实“最多跑一次”及“全程网上办”各项业务,密切关注并防范推行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负面舆情、后续管理等风险,及时分析原因,完善措施,不断提高业务质量和水平。


   (三)落实到位,抓好税务人员培训。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进行全面培训,确保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准确掌握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精神、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


   (四)加大宣传,切实提高改革成效。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国税网站、移动APP、微信、办税服务厅公告栏等渠道,公开全市“最多跑一次”及“全程网上办”事项,便于纳税人自主选择业务办理方式。同时,要向当地党委和政府主动汇报,积极取得当地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


   (五)积极创新,不断改革扩大范围。各单位要以方便纳税人办税、降低办税成本和提高服务效率为目标,以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逐步扩大“最多跑一次”及“全程网上办”的业务范围。


   (六)强化考核,确保改革落地实施。各单位要综合运用督查督办、绩效考评等手段,强化跟踪问效和督促检查,发现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附件: 1.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2.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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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