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科高[2018]2号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税局 福建省地税局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1-19
文号:闽科高[2018]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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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国税局、地税局、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细化管理职责,确保认定管理工作规范、高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共同制定了《福建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税局

 福建省地税局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月19日


福建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发展,提升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和《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227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二条 省科技厅牵头并会同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共同组成福建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认定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指导、管理和监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并对认定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相关人员组成,认定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福建省(不含厦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


  (二)负责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三)遴选福建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专家;


  (四)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省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发布申报公告,明确具体的申报材料要求及受理截止时间,每年受理2次,受理时间为每年2月和10月。


  第三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福建省(不含厦门)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1)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六条 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工作场所证明材料(网上提交原件扫描件,书面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三)经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四)企业上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收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加盖企业公章),并附服务(离岸服务)销售合同(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和销售票据(销售发票、外汇收入核销证明);需提供上一年度技术先进服务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五)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研发能力佐证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获本省或国家科技立项证明,获本省或国家科技奖励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可选报);


  (六)企业员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上年度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证明(加盖企业印章);


  第七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程序:


  (一)注册登记。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原则,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技先平台”,网址:http://tas.chinatorch.gov.cn或者登录http://tas.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附件2),并通过“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提交至省级认定机构。省级认定机构核对企业注册信息,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上确认激活后,企业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二)企业申报。注册成功的企业进入“技先平台”,按要求在线填写《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同时报送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加盖企业印章)至所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三)初审推荐。各设区市(区)科技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国税、地税、商务及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检查《申请表》是否完整、信息与相关证明文档是否一致、首页是否加盖企业公章以及其他问题,符合条件的,向省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推荐意见。


  (四)评审认定。根据初审推荐意见,省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技术领域和服务行业,组织不少于5名相关技术领域和财务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认定意见。经省认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会商后,确定认定企业名单。


  (五)公示结果。认定企业名单在省科技厅等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省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的,由省认定领导小组发文认定,并通过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并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加盖认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公章)。


  第八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政策事宜,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


  第十一条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核心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同时在“技先平台”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核心信息变更申报表》(附件4)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同时分别报送纸质材料(各一式二份,加盖企业公章)至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科技部门审核无误后报送火炬中心备案并保留原备案编号;对企业名称变更的企业重新核发备案编号。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于下一年度1月20日前在“技先平台”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信息表》(附件5),由省市科技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国税、地税、商务及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做好跟踪管理,完善信息共享服务机制。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于每年6月10日前填写《**市(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年度报告(附件6)》(加盖公章)上报省厅报备。


  第十四条 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应进入复核程序处理:


  1、发现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认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提请复核的;


  3、企业因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等变更;


  4、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


  对复核证实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和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经复核确属提供虚假信息的,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 企业的复核由省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核审意见,省认定领导小组确定最终意见,并通过科技部“技先平台”备案。


  第十六条 跨地区整体迁移的技先企业,在其技先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地区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十七条 省市科技、财政、税务、商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认定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已认定的2017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继续有效。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福建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依照本管理办法实施。


  附件


  1、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


  2、《企业注册登记表》


  3、《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


  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核心信息变更申报表》


  5、《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信息表》


  6、《**市(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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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