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工商企注[2018]29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登记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1-31
文号:闽工商企注[201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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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区)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工商总局近期先后下发的《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字[2017]220号)、《工商总局关于严格规范营业执照签发等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4号)、《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字[2018]1号)、《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办字[2018]18号)等4个文件(分别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精神和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企业登记注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核准环节和登记环节对企业名称进行“双把关”。要切实增强政策敏感性,严格把握企业名称的政治导向,对含有有损于党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和文字的企业名称(以下统称“不适宜名称”),除应当在名称核准环节不予核准外,还应当在企业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环节加强把关,对已经核准的不适宜名称应当暂缓登记,并报请名称核准机关确认后,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要主动开展对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的监测纠正工作,对发现的不适宜名称,经报请名称核准机关确认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照有关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向社会公示,同时标注“该企业名称已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


  二、规范营业执照的签发机关、版式和记载事项。要认真排查本辖区是否存在非法定签发单位签发营业执照的问题;是否存在未经工商总局批准,擅自调整营业执照版式或者增减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的问题。对存在问题的,要尽快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工商总局、省工商局有关要求,并在其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迅速组织纠正,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和落实时间表,确保市场主体领取的营业执照符合法定签发要求,符合工商总局规定的版式和记载事项。设区市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要督促本辖区不符合要求的地方立即进行整改,于2018年3月15日前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和行政审批处。


  三、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工作。依据现行的外商投资管理法律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授权登记管理体制,未经工商总局授权,任何机关都不具备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法定权限。设区市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要按照《外商投资授权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查纠以下行为:一是被授权局超越被授权范围、擅自委托或再授权其他行政机关行使登记权的;二是其他行政机关未经工商总局授权,擅自履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职能的;三是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经工商总局授权,擅自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四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的。各设区市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应当于2018年3月15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报送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和行政审批处,并做好迎接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专项督查。


  四、推进经营范围登记便利化改革。省工商局将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工商总局新兴行业指导目录,统一进行梳理和规范,编制《经营范围参考目录》,为实现经营范围用语标准化、智能化、规范化、精确化打下坚实的基础。全省各级登记机关要加强宣传工作,引导企业按照《经营范围参考目录》申请经营范围登记,进一步提升登记工作水平。


  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和行政审批处联系人:蔡迎凯0591-63097601;潘晓峰0591-63097759


  附件:


  1.《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字[2017]220号)


  2.《工商总局关于严格规范营业执照签发等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4号)


  3.《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字[2018]1号)


  4.《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办字[2018]18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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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