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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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家税务局,省局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加快推行同城通办”的要求,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日常涉税事项,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省局制定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纳税服务工作实际,有计划、分步骤地加以推进。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岗位责任,强化统筹协调,认真抓好办税事项同城通办推行工作落实,对推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加以解决。

 

  附件:同城通办业务范围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4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加快推行同城通办”的要求,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日常涉税事项,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4]46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数据信息互通、前台后台贯通、内部外部联通,打破纳税人涉税事项属地办理的限制,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2016年基本实现办税事项省内通办,2017年基本实现跨区域经营企业全国通办的改革目标,为纳税人提供更便捷、更经济、更规范的纳税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原则。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立足纳税人合理需求,以便利办税为目的,积极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同时注重防范执法风险,杜绝发生管理责任不明和服务标准降低的现象。

 

  (二)坚持规范统一原则。严格落实涉税资料按《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涉税流程按《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的要求,对纳入同城通办的服务事项,实行统一的办税流程、服务标准和

 

  资料报送要求。

 

  (三)坚持统筹推进原则。根据各地办税服务厅设置、人员配备、地域特点,以业务发生频率高的涉税事项为切入点,将涉税事项管理要求、纳税人需求和我省信息系统支撑情况相结合,分事项、分阶段统筹规划,在条件成熟的地方首先推行,再逐步扩大业务范围和区域范围。

 

  (四)坚持业务可控原则。在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防伪税控等应用系统中对涉及同城通办业务岗位的权限做出严格规定,加强工作过程和工作质量监控,明晰职责,定期跟踪和检查相关业务和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推行范围

 

  同城通办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为纳税人提供不受主管税务机关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涉税业务“同城通办”的通知》(闽国税函[2014]197号)明确,自2014年8月1日起,首批确定申报征收、报税认证、普通发票的验旧和核销、纳税证明开具、税收政策咨询等5大类涉税业务在全省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所辖范围内推行同城通办。现对照总局提出的同城通办业务范围中7大类53个事项(其中6项为地税业务),将我省各设区市同城通办涉税业务范围拓展为7大类47项(具体事项见附件):

 

  (一)税务登记类6项: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税种变更除外)、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补充信息采集、信息变更。

 

  (二)税务认定类7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部分地区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三)发票办理类6项:发票领取、专用发票代开、普通发票代开、发票验旧、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发票认证。

 

  (四)申报纳税类19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仅限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的方式)等相关事项、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五)优惠办理类3项:增值税优惠备案、消费税优惠备案、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六)证明办理类2项:完税证明开具、完税凭证换开、重开。

 

  (七)宣传咨询类4项:涉税信息咨询、表证单书领取、宣传资料发放、涉税违法信息查询。

 

  符合同城通办条件的纳税人在资料齐全、规范,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可以就近办理上述业务。纳税人办理同城通办业务范围以外的涉税事项或非正常处理业务,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四、推行步骤

 

  (一)准备测试阶段

 

  做好岗位和权限设定、模拟测试、宣传培训等实施前各项准备工作。

 

  1.完成系统岗位和权限设置

 

  责任单位:征管科技处

 

  工作时限:2016年5月30日前

 

  2.完成系统模拟测试

 

  责任单位:征管科技处

 

  工作时限:2016年6月30日前

 

  3.设备的配备

 

  责任单位:同城通办各主管国税机关

 

  工作时限:2016年6月30日前

 

  4.组织开展同城通办涉税业务操作培训

 

  责任单位:同城通办各主管国税机关

 

  工作时限:2016年6月30日前

 

  5.做好同城通办宣传工作

 

  利用官方网站、网上办税服务厅、移动互联终端、微信、QQ群等进行宣传。通过官方网站刊登《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告》,并在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张贴;印制、发放同城通办业务指南。

 

  责任单位:各级国税机关办公室、纳税服务部门

 

  工作时限:2016年6月30日前

 

  (二)试点运行阶段

 

  在福州市所辖范围内试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收集推行期间出现的问题,汇总上报省局同城通办推行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责任单位:福州市国税局。

 

  工作时限:2016年7月1日—7月30日

 

  (三)全面推行阶段

 

  在总结福州市试点运行同城通办推行经验基础上,启动全省办税事项同城通办推行工作,开始各项业务的运行,实现各设区市所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在任一国税办税服务厅及延伸点都可进行涉税业务办理。

 

  责任单位:同城通办各主管税务机关

 

  工作时限:2016年8月1日起

 

  (四)总结验收阶段

 

  对同城通办推行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分析同城通办推行的经验成果,完善管理办法及措施,为2016年基本实现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夯实基础。

 

  责任单位:同城通办各主管国税机关。

 

  工作时限:2016年12月1日—12月30日

 

  五、组织领导

 

  为保障办税事项同城通办推行工作的顺利实施,省局成立办税事项同城通办推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货物劳务税处、规划核算处、纳税服务处、征管科技处(含风控中心)、督察内审处、信息中心等处室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纳税服务处,具体负责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统筹协调工作。

 

  六、工作职责

 

  各级国税机关和有关部门在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工作中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合力推进。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纳税服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联系沟通和协调以及推进实施的具体安排;拟定同城通办实施方案;开展同城通办工作推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收集分送、反馈,提请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处理各地在同城通办工作推进工作中上报的问题。

 

  (二)征管科技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对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及电子档案提升进行业务确认,制定和指导同城通办业务操作规程和调整岗责体系;解决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电子档案权限(岗位权限和功能模块权限,下同)设置及相关业务测试;提供日常税源监控管理工作的政策支持,完善相关税收管理措施;组织相关岗位人员的业务培训。

 

  (三)信息中心主要职责:研究解决推行工作中所出现的技术问题;配合做好同城通办相关业务测试和业务培训的技术支撑;搭建模拟数据库,加强对同城通办业务的后台监控,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各信息系统安全。

 

  (四)风控中心主要职责:负责开展同城通办涉税业务的日常监控风险识别,组织风险应对;负责实时跟踪,提出日常监控重点,关注风险事项;提供完善管理意见建议。

 

  (五)规划核算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同城通办收入核算业务操作规范;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税收会计核算制度》要求,做好同城通办业务中的税收票证、会统核算等工作。

 

  (六)货物劳务税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做好对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岗位提升的业务确认(包括发票一体化发售相关设备的配备和升级),制定相关业务操作规范和工作流程。研究解决同城通办业务中遇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增值税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下同)管理、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等方面的问题。

 

  (七)督察内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根据同城通办工作的特殊性,接收涉及区域通办的基层单位对税收执法考核系统的申辩,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予以受理并调整相关责任人,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

 

  (八)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做好办税事项同城通办推行工作的对外宣传工作。

 

  七、推行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办税事项同城通办是方便纳税人就近办理相关涉税事宜,降低纳税人纳税成本,提高纳税人满意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也是贯彻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同城通办的重要意义,按要求相应成立办税事项同城通办推行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同城通办推行工作的组织、监控。要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规范各项业务的受理、处理、转办、反馈等各环节工作,确保衔接顺畅。

 

  (二)严格管理,规范操作

 

  各办税服务厅要认真做好同城通办相关涉税管理事项,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办理。要严格按《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的要求进行受理、审核、办结纳税人申请的办税事项。纳税人提交的各类涉税纸质资料,应按规定扫描至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并留存受理机关归档,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查询、调阅受理资料。要切实加强同城通办岗位操作人员的操作权限管理。要根据纳税人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识别号、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原则,规范开具完税凭证,依法据实地将税费汇缴至相应国库,不得随意修改税(费)种登记信息。

 

  (三)注重宣传,提高成效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官方网站、网上办税服务厅、移动互联终端、办税服务厅公告栏等渠道,便于纳税人自主选择通办业务。为避免纳税人过度集中,各地应通过闽税通、网站、微信、短信等方式实时对外发布各办税服务厅排队等候情况,引导纳税人合理选择办税地点,科学分流、便利办税。

 

  (四)积极探索,大胆创新

 

  各单位要以方便纳税人办税、降低办税成本和提高服务效率为目标,以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逐步扩大同城通办的业务范围,不断提升业务通办的层级。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成果,探索实行国税、地税业务的同城通办,切实提高办税便利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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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