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关于推广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7-05-08
文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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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纳税人发票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638号)等有关规定,在全省推广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以下简称卷式发票)、扩大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大力推广电子发票

 

  (一)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新办纳税人普通发票时,同时核定其电子发票;对领用普通发票的,优先发放电子发票。

 

  电商、电信、金融、快递、公用事业等行业纳税人为电子发票重点推行对象。

 

  (二)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优先使用电子发票。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可以由纳税人自建,也可以选择由第三方免费提供。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短期存储、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

 

  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处理回应纳税人投诉,对存在问题的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方应责令其立即纠正,并限期整改。

 

  (四)电子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发票的版式文件。

 

  购买方向开具电子发票的纳税人当场索取纸质件的,纳税人应当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打印服务。对于拒绝提供免费打印服务或纸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五)纳税人可以使用“发票查验及报账管理系统”(软件及操作说明具体见福建省国税局网站(www.fj-n-tax.gov.cn)-资料下载-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操作目录)解决重复报销、批量查询等问题。

 

  二、启用新版卷式发票

 

  (一)我省启用两种规格的卷式发票:57mm×177.8mm、76mm×177.8mm,主要推广使用76mm×177.8mm规格的卷式发票。

 

  (二)卷式发票一卷为100份,纳税人应按卷申领。

 

  (三)纳税人包括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使用卷式发票,并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卷式发票打印机等通用设备由纳税人自主选购。

 

  三、扩大网上申领范围

 

  纳税信用等级A级、B级、C级纳税人,以及地市国税局确定的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尚未评级的纳税人(不包括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可自愿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系统领用增值税发票。

 

  四、其他事项

 

  (一)除门票、定额发票(快递、停车场等)、客运发票、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等少数票种外,2017年7月1日后纳税人申请自印的普通发票应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优先选用电子发票。纳税人申请自印的普通发票的格式应当符合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格式要求。

 

  (二)未按规定升级税控开票软件或规范使用商品和服务分类编码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发票次供应量不超过25份,不允许其离线开具发票,不予受理调整发票次供应量或最高开票限额申请。

 

  (三)列入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注销其税控系统发行信息。

 

  除本公告第四条第一款以外,其他条款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5月8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主要背景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简称电子发票)正逐步广泛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简称卷式发票)刚刚启用,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发票使用,做好电子发票、卷式发票、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等工作,更好地服务纳税人,特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电子发票的核定、领用、代开、服务平台等事项。

 

  (二)明确了我省卷式发票的规格、领用规格、使用对象、设备等事项;

 

  (三)扩大了使用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系统的纳税人范围;

 

  (四)明确了自印的普通发票使用规范;

 

  (五)列入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注销其税控系统发行信息。

 

  三、《公告》实施时间

 

  为及时让纳税人享受到便利服务,除第四条第一款以外,本公告其他条款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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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