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发[2017]118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1-05
文号:厦地税发[2017]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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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


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确保在2018年4月2日前顺利完成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工作方案


为圆满完成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市局税政二处负责拟定综合工作方案,做好申报表印制,税收政策咨询解释,报告工作进展情况以及收集处理涉税问题,撰写全市申报工作的总结等;各管征局要按照总局、市局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积极调查金融证券、股权投资、房地产、中介机构、高等院校、医疗卫生、电力、烟草、软件设计开发等高收入行业的纳税人分布情况和特点,确定201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的工作重点并在2018年1月20日前研究制定本单位开展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抓好干部培训


各管征局要多种形式抓好业务培训,尤其是加强税务管理员和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的学习培训。培训工作应着重于年所得计算口径及方法、纳税申报表填报方法、自行纳税申报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尤其要注意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个人所得、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人个人所得的填报方法。


三、多渠道宣传提醒


启动宣传工作机制,通过各种渠道,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自行纳税申报的时间、地点、内容、流程,努力营造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氛围。结合我局新上线的自然人涉税服务网,有效引导纳税人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实现足不出户、轻松报税。


四、提高申报质量


在受理申报的过程中,各管征局要加强自行纳税申报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辅导:对仅申报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应结合其行业和职位特点,提醒并辅导其申报其他各项所得;对委托申报项目单一的,要提醒受托人申报不实的法律责任,帮助纳税人归集年度内个人所得信息;此外,还要认真核对各所得项目的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已扣(缴)税额、抵扣税额、减免税额、应补税额和应退税额是否计算准确,是否符合逻辑关系,努力提高自行纳税申报数据的质量。


五、强化保密措施


各单位要切实做好纳税人申报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受理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工作中,要依照《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93号)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申报信息的保密规定(试行)〉的通知》(厦地税发[2007]76号)要求,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打消纳税人的顾虑,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六、掌握申报动态


各单位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解决和反馈。2018年1月20日前,各管征局要向市局报告实施准备工作情况;2018年2月-4月,各单位税政部门应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下午下班前,向市局报送《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在申报期内,我局将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执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自行纳税申报情况通报制度。申报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进行工作总结,工作总结报告应在2018年4月3日前报市局。


附件: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情况统计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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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