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函[2018]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1-04
文号:厦地税函[20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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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做好2017年度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2017年度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各自辖区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实际征管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工作有效落实。


  二、统筹兼顾,科学安排


  认真组织开展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落实有关税收政策、提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环节。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统筹安排。为确保个人所得税汇算工作质量,各基层局在具体工作中应做到“三个结合”:


  一是把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合起来,做到统筹兼顾,避免出现重企业所得税轻个人所得税的情况,确保汇算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是把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与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工作相结合。汇算中要严格执行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特别是《办法》中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的政策规定,对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投资者个人应督促其及时办理自行申报。


  三是全面汇算和重点检查相结合。本次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汇算面为100%。可视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案头审计和现场检查。针对高收入行业以及少数长年亏损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应实施重点检查,以达到规范管理的目的。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的通知》(厦地税发[2011]64号)要求,我局对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中介机构,要求采取查账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严格执法,突出重点


  核实投资者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基础。各基层局在组织汇算过程中,除了要依照政策规定强化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和损失等事项的检查外,重点审核以下四项内容:一是重点检查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基本信息、任职信息、投资信息登记情况,尤其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履行自行纳税申报义务的情况;二是重点检查采用核定方式征收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其支付给其员工的工资薪金和个人的劳务报酬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情况;三是重点检查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的情况;四是重点检查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自然人合伙人取得投资收益是否准确缴纳税款。


  四、加强宣传,强化培训


  各基层局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特别是以前年度汇算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有的放矢地部署培训。一是组织税务干部学习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以及《办法》中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纳税申报的规定,理解并掌握政策精神;二是做好税法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纳税人及时正确了解汇算清缴和自行申报的有关政策,提高汇算和自行申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五、业务政策,精准把握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基层局应严格依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税务总局令[2014]35号)规定,开展汇算清缴工作。汇算检查中涉及的其他税收政策问题应依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以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的通知》(厦地税发[2011]6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对目前政策尚不明确的,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六、资料报送,按时保质


  汇算工作要求在2018年5月31日前结束。各基层局应于2018年5月31日前报送汇算工作总结、《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基本情况表》和《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源汇总表》。《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源汇总表》应严格按照《填报说明》的要求填报,工作总结报告中应体现本单位汇算工作开展具体情况及取得的成效,重点反映政策和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意见和建议。


  附件:1.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基本情况表


  2.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源汇总表


  3.《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源汇表》填表说明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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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