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州市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服务指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7-09-06
文号: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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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措施,优化出口退(免)税的服务,做好出口骗税违法风险防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引导、鼓励我市出口退(免)税企业建立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制定了《福州市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服务指引》,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出口退(免)税业务关键流程及风险控制内容


  2.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州市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服务指引》的公告解读


  (系统内只发电子文件)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9月6日


福州市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服务指引


  第一条 根据《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的有关要求,引导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建立内部风险控制体系,有效控制出口退(免)税企业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出口退(免)税企业,是指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应税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出口企业)。


  第三条 出口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的目标:出口业务合法、合规、真实;出口退(免)税备案信息准确;出口业务适用税收政策无误;出口退(免)税申报及时、规范、准确;备案单证资料齐全;出口退(免)税财务核算正确;主动配合出口退(免)税核查。


  第四条 出口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以下内容:内部出口退(免)税企业风险管理制度、企业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风险自评标准及方法、专职机构与专职风险管理人员等。


  第五条 内部出口退(免)税企业风险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出口退(免)税企业风险识别和评估。对本企业出口退(免)税业务流程进行梳理,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影响程度进行识别和评估,确定出口退(免)税企业风险控制点。


  (二)出口退(免)税企业风险控制和应对。建立出口退(免)税企业风险控制和应对机制,对可预见的风险采取对应措施,建立关键流程风险控制制度,防范出口退(免)税企业风险。


  (三)出口退(免)税企业风险信息沟通。及时掌握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变化,加强出口退(免)税知识培训,保障风险控制活动有效实施。建立税企间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对发现的出口退(免)税问题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并采取应对措施,同时积极接收和处置税务机关发布的退税预警信息。


  (四)出口退(免)税企业风险管理的监督和改进。建立风险管理监督和改进机制,对风险控制活动进行持续监督,发现制度设计和日常运行缺陷,分析缺陷性质和产生原因并及时整改。


  第六条 企业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是出口企业风险控制活动的保障手段,确保可以通过运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对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控制提供支持。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具备以下功能:记录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业务和风险控制活动全过程;保存出口退(免)税相关资料内容;识别出口退(免)税主要风险;控制出口退(免)税申报关键节点和确保申报准确性等。


  引导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积极使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防范出口退(免)税企业风险;鼓励其他出口企业也可建立和使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出口企业可自行通过市场采购、自行开发等方式,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 企业风险自评标准及方法,定期对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的有效性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评价的内容包括:风险控制目标是否实现,风险控制制度设计是否完整、合理,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功能是否完备、运行是否正常,企业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执行到位等。


  第八条 设置出口退(免)税企业风险管理专职机构与专职风险管理人员保证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的有效运行。鼓励出口企业按生产经营特点和出口退(免)税企业风险管理的要求设置风险管理机构和岗位,明确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九条 引导福州市管辖的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依据本指引建设内部风险控制体系,鼓励其他出口企业参照本指引建设内部风险控制体系。


  第十条 本指引作为福州市国税部门对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的参考。


  第十一条 本指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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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