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工商企注[2017]268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9-26
文号:闽工商企注[2017]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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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工商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2017年9月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7]103号,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印发。现结合《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153号)的要求,就做好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多证合一”改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立足全省改革发展大局,充分认识“多证合一”改革的重要意义


  全面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是贯彻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选择,对于推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营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作为,切实负起这项改革的整体牵头责任,把推进落实这项改革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改革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抓好抓实“多证合一”改革各个环节工作


  我省“多证合一”改革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坚定信心,积极协调,共同努力,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要积极主动,细化改革配套措施。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管委会)汇报,在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以全省统一实施整合的13项涉企证照事项为基础,细化改革配套措施,制定改革实施方案。一要印制工作指引。各地根据本地实际,与各部门加强沟通,对整合的证照如何衔接制作详细的工作指引,并印发给办事群众;二要做好服务工作。要安排专人对“多证合一”改革办理流程方面提供咨询指导,让企业切实感受到改革后流程更简、效率更高。三要研究解决问题。对改革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对策、积极化解。


  (二)要分类处理,一次性采集个性化指标。按照《通知》要求,从严控制个性化信息采集,确需在企业设立或变更阶段补充采集的,由相关部门提出信息需求,经梳理汇总后与企业登记申请表相结合,在企业设立或变更过程中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一并采集。


  1.启用“多证合一”信息采集表。省工商局梳理汇总相关部门提出的需求,将申请原产地证企业备案、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和广告发布登记的相关指标项统一制定《“多证合一”信息采集表》(见附件1),作为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的附表,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启用。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按照企业自主选择的涉企证照事项录入相关指标项,《“多证合一”信息采集表》不属于企业登记的必备材料。


  2.引导外商投资企业通过网上提交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登记时必须填报商务部门所需要的指标项。福建红盾网上的“网上工商”外资企业登记流程中已经增加“多证合一”信息采集页,同时在最后提交材料旁增加链接商务部门的备案系统。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引导外商投资企业通过网上工商提交材料,并自行录入商务部门备案的相关指标,登记机关无需收取和审查相关指标及材料。


  3.做好企业法人广告发布登记的衔接。按照《通知》要求,广告发布登记与营业执照合并办理。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企业法人的设立、变更登记时,如果该企业在“多证合一”信息采集表中选择广告发布登记的,应一并录入广告发布登记的相关信息。审查通过后该信息自动导入广告发布登记系统,广告发布登记相关材料一并归入企业档案。


  (三)要加强部门协同,全面实现信息共享。“多证合一”改革信息共享的模式主要在省级层面实行共享,由各相关省直单位负责接收数据并分发到县市区级。同时对纵向没有互联互通的部门由省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将数据推送给各设区市数字办,各设区市相关部门与设区市数字办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根据省直各部门协商的情况,旅游部门信息共享由各设区市以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实现互联互通;开户许可证在福建自贸试验区试点并推进信息共享;其余9项涉及商务、住建、公积金、检验检疫、海关、文化等部门在省级层面实行信息共享;厦门海关、厦门检验检疫局所需信息由厦门市审批信息共享平台负责。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在设区市层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完成与旅游部门的信息共享;要及时了解其它部门接收上级分发的数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福建自贸试验区三个片区要及时与当地人行协商确定开户许可证信息共享方案。


  三、加强窗口建设,做好宣传解读,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以“多证合一”改革为契机,全面强化企业登记窗口建设,提升企业登记窗口服务水平,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一)要切实加强窗口保障。要加强培训,快速熟悉业务,了解“多证合一”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方面的知识和要求。要通过内部调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各级企业登记窗口的人员力量配置和软硬件设施配备,缓解窗口工作压力,确保“多证合一”改革后企业排队等候时间不延长、工商登记效率不降低。


  (二)要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各地要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活动,重点宣传改革的内容、做法以及对企业带来的利好,省工商局拟定了《“多证合一”改革政策解读》(见附件2),可在宣传时统一使用。宣传中要注意规范“多证合一”改革表述和宣传口径,不突出宣传整合证照的数量,而是使用“多证合一”统一表述,重点宣传打通部门信息孤岛、实现部门协同、推动部门信息共享等成果及效应。要主动回应社会各界关切问题,让企业和群众充分知晓改革后的办事流程、提交材料和注意事项,避免企业因为不了解改革内容而增加办事成本等现象的发生。


  “多证合一”改革的进展、成效、存在的问题,请各设区市工商局(市场监管局)以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汇总后于12月1日前报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和行政审批处。


  联系人:刘如阳,联系电话:63097602,传真:87718754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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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