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2017]90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7-31
文号:闽地税[2017]9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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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及派出机构,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适应税收形势发展,解决当前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深层次矛盾,进一步推动税收征管方式转变,着力提高税收征管效能,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和“放管服”改革部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收征管效能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45号)要求,制定我省地税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实现“四个转变”。即在保持税款入库级次和入库地点不变的前提下,实现事前审核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固定管户向分类分级管户转变、无差别管理向风险管理转变、经验管理向大数据管理转变。


  (二)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应对税收流失风险,堵塞征管漏洞。


  (三)提升税务征管效能,防范执法和廉政风险。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与事中事后管理相适应的征管制度体系


  1.推动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修订。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条例、配套规章的修订进程,推进我省配套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跟进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等改革进展,建立健全我省自然人税务登记、信息报告、税务检查、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方面的税收征管制度。


  2.完善征管制度审核和联动机制。根据税务总局要求,于2017年底前建立省局征管制度归口审核制度和税收政策、征管制度与信息系统间的联动调整制度,消除业务壁垒,优化整合相关业务流程,推动业务部门与技术部门的一体化运作。


  3.组织开展征管制度专项清理。2017年底前完成征管制度专项清理工作,修订我省各级与简政放权、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现代税收征管基本程序精神不符的制度规定。根据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修订进度,修改和调整我省税收管理员工作方面的相关制度规范。完善和细化已取消或者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管理措施。同时,开展办税制度清理,进一步压缩办税时间,减少报送资料。


  4.完善事中事后管理措施。2017年底前,制定并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加大实名办税推行力度,扩大实名办税区域和业务范围,有序实现重要涉税事项实名办税全省覆盖;加强税费同征同管,提高对社会保险费、教育费附加等非税收入的统征力度和效率。配合国税部门健全发票管理制度,逐步推行电子发票。持续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强化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5.建立现代税收征管基本程序。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订进程,逐步建立由申报纳税、税额确认、税款追征、违法调查、争议处理等主要环节构成的现代税收征管基本程序。明晰纳税人的权益与自主申报责任,在优化纳税服务的同时,明确风险管理在税收征管中的主导作用。


  (二)构建分类分级的专业化管理体系


  6.改革税收管理员制度。配合税务总局对《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进行修订,先行开展调研,摸清当前税收管理员工作状况,梳理具体事项,理顺管理职能,研究制定管理职能资源配置方案。税收管理员由属地固定管户改为分类分级管户,各级地税机关按照权责统一原则履行税源管理职责。


  7.实施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落实税务总局《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改进完善我省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补充细化相关重点内容。根据税务总局《征管规范(2.0版)》试点及推广安排,适应业务改革和制度创新要求,重构征管流程,以分解和细化税务管理工作职责为重点,建立配套岗责体系,以实现纳税人和税务事项的集约化、差异化管理为目标,构建分类分级专业化管理体制框架。


  8.优化征管资源配置。通过转变基层征管职能和征管方式,将基层征管资源(税收管理员)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按照集约化、差异化管理的目标,优化征管资源配置。根据优化税务组织体系总体安排,建立与转变税收征管方式相适应的税务组织体系。适应营改增、所得税等改革需要,持续加大国税局、地税局干部交流力度。


  (三)建立严密高效的税收风险管理运行机制


  9.将风险管理贯穿税收管理全过程。2017年底前,实施和完善横向互动、纵向联动的风险管理运行机制。2018年6月底前,建立事前、事中的风险预警、提示或业务阻断机制。省、市级地税机关确立和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分析识别和任务统筹管理的职能,充实和增强人员力量。省局将加强金三运维力量,同时赋予风险管理职责,承接风险管理工作。


  10.统筹优化税收风险应对方式。2017年底前,完善各类风险应对任务统筹制度,风险应对方式协作互动机制。探索建立风险应对问责机制。


  11.健全税收风险管理运行机制。2017年9月底前,建立税收风险快速响应机制。2017年底前,完善风险分析识别形成任务与其他风险应对任务统筹管理制度;建立和加强国、地税风险管理协作机制。


  12.优化各层级风险管理职能。按照税务总局部署,应用金税三期决策支持风险管理系统,已实现风险管理一体化运行。持续积极开展税收风险分析,参与风险分析模型和指标建设;开展税收风险综合分析、一户式归集、统一推送和监控评价工作。市、县地税机关要逐步组建专业化工作团队,做好风险应对和结果反馈工作。


  13.分类开展税收风险管理。持续组织分析并应对苗头性、倾向性、行业性、区域性税收风险,防范税种管理风险,并加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涉税事项备案、申报纳税、注销登记等环节的风险防范。


  14.健全征管质量监控评价体系。2017年底前完善征管质量监控评价体系,并持续加强加强征管质量监控评价结果的应用。


  (四)优化以数据治理为重心的税收信息化体系


  15.配合协同建设全国通用的电子税务局。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和要求,应用统一的业务、技术标准规范,改造升级我省地税网上办税服务厅,积极跟进配合税务总局全国电子税务局建设。


  16.组织税收大数据平台建设。2017年底前,扩展税务总局统一建设省税务局大数据平台,努力满足我省个性化应用需求。


  17.配合协同优化提升金税三期功能。配合税务总局开展金税三期工程系统优化、整合,打造一体化税收核心业务系统,建立数据集中,标准统一的全国法人信息库和自然人税收信息库,完善金税三期决策支持风险管理系统,优化风险分析模型、指标体系以及案例库。


  18.加强税收数据管理。完善征管数据管理机制,省局组建专门征管数据管理团队,建立数据供需双方对接渠道和良性互动机制。多级多方采集获取涉税(费)信息,加快推进数据共享,研发部署应用模型,加强分析应用,不断提高数据标准化与质量管理水平。


  19.组织税收大数据体系化应用。根据税务总局税制改革进展,逐步开展税制改革及税收政策调整数据分析和办税服务数据分析,为推进改革,完善政策,优化服务等提供决策参考。


  三、实施步骤


  (一)组织部署阶段(2017年7月底前)


  成立转变税收征管方式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研究制定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工作实施方案,下发各地实施。落实《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补充改进我省具体实施办法,部署全面应用金税三期决策支持风险管理系统实现风险管理一体化运行。


  (二)重点发力阶段(2017年7月至年底前)


  总结近几年来全省各地在征管改革探索中取得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通过调研和座谈,广泛征求意见,研究解决措施和对策,提升和扩大我省前期改革成果。在此基础上,按照总局《指导意见》精神和要求,在分类分级管理和风险管理两个方面重点发力。


  一是全面梳理各类涉税事项,理顺征管职能,整理确定我省地税“两单一表”(涉税事项分类分级清单、企业分类分级名单、分类分级管理职能资源配置表),进而明晰各涉税事项的职能分工、工作流程和管理职责,深化细化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二是以福州市、厦门市、莆田市地税局和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重点,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和税收风险管理,充实加强省、市两级税收风险管理分析统筹职能力量。修改和调整我省税收管理员工作方面的相关制度规范,加强县、市级风险应对的基础骨干作用,通过调整、优化基层税源管理机关和税管员得职能,实现由无差别的事务性工作管理向风险管理的转变。


  同时,完善和细化已取消或者已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措施,制定欠税管理工作指引,并进一步对办税制度进行优化。完善征管制度审核和联动机制,健全征管质量监控评价体系,积极配合税务总局税收大数据平台扩展和“单点登录、一网通办”的电子税务局建设,加快开发 “福建省国地税联合办税平台”,联合国税开展莆田市试点工作,年内全省推广应用。


  (三)全面推进阶段(2018年)


  2018年,按照新税收法律制度,创新完善税收征管制度体系。全面推行《征管规范(2.0版)》、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和税收风险管理。逐步完善税务组织体系,优化征管资源配置。按照税务总局“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部署,逐步推广使用基于“互联网+”建设的“单点登录、一网通办”的电子税务局;大数据平台稳定运行,税收大数据得到广泛运用。


  (四)持续深化阶段(2019年—2020年)


  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持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推动税收征管方式转变,形成成熟稳定的制度体系、管理体系、组织体系和信息化体系,力争在全省范围内实现现代税收征管方式。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深入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收征管效能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文件精神,深刻认识转变税收征管方式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各项改革任务的具体要求和时间点,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力以赴推动转变税收征管方式落到实处。


  省局成立以赵静局长任组长,刘尚逊(省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张祖康(省局党组成员、厦门市局局长)、郑孝真(省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曾钟滔(省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陈秀榕(省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李建功(省局党组成员、总审计师)任副组长,福州市局、莆田市局主要领导和省局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省转变税收征管方式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征管部门分管局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征管处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福州市、厦门市、莆田市地税局分管领导和省局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各级地税机关要据此建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织协调本地区本部门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积极稳妥有效推进


  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是一项全局性系统工程,要以“依法征管、权责清晰、科学效能”为原则,坚持“问题导向、顶层设计、统筹实施”,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和改革进度,深化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落实好“放管服”改革举措。各级地税机关要坚持先试点后推广,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深入开展调研,大胆探索实践,稳步推进各项具体工作任务的开展。


  (三)协同配合强化保障


  各级地税机关之间要加强工作联系。上级机关要主动了解基层改革动态,及时指导帮助研究解决问题;下级机关要积极反映和提出实践中的问题和建议,上下互动,将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合理调配人力资源,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大力保障技术支撑。要加强绩效考核和督查督办,建立考核激励机制,推动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工作落到实处。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31日  


    相关附件:转变税收征管方式重点任务分解表(对应总局重点任务安排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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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