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2017]68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税降负十条政策服务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5-31
文号:闽地税[2017]6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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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有效缓解实体经济困难、助推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决策部署,更好地发挥地税职能作用,进一步帮助企业降成本、减负担、度难关,省地税局研究制定了十条政策服务措施,现予印发,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主动落实。减税降负是新一轮税制改革和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实体经济活力、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系统各级要充分认识减税降负工作的重要性,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省委省政府、税务总局关于减税降负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上来,深刻领会精神,增强行动自觉,主动落实减税降负政策服务措施,释放政策红利,着力优化发展环境。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系统各级要广泛、持续宣传减税降负政策服务措施,丰富宣传形式、拓展宣传渠道,努力做到应知尽知全覆盖。要定期开展政策落实和征管数据分析,由主管地税机关及时跟踪辅导应享受而未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企业,确保企业应享尽享。建立健全持续创新、完善减税降负政策服务措施的征纳互动机制,广泛征求企业对减税降负工作的意见建议。要积极挖掘和宣传地税部门减税降负帮扶企业发展的鲜活事例,树立典型,推广经验,营造良好氛围。


  三、严格督导,力求实效。系统各级要把减税降负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加强执法督察和工作督导,对落实政策服务措施不作为、慢作为、打折扣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问责,确保中央、省政府、税务总局及省地税局出台的减税降负政策服务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加强上下联动协调,及时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重大复杂事项、基层无权处理的事项,各级要摸清情况,尽快研究提出建议,层报上级处理。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31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减税降负十条政策服务措施


  一、积极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主管地税机关要摸清辖区内科技型企业的现状,深入分析发展中面临的困难与存在的问题,向地方政府提出培育壮大当地高新技术企业的建设性意见,引导企业应用或引进先进技术改造升级,促成达到依法享受高新技术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条件。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要建立挂钩联系机制或专业服务团队,辅导企业正确完整归集研发费用等事项和增强环保意识。


  二、靠前服务企业重组改制。主管地税机关要积极参与地方政府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的工作,主动为兼并重组企业提供税收政策咨询辅导等服务,指导兼并重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规范处理涉税事项,以达到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企业,要依法加快落实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税收减免政策。


  三、积极落实税费优惠支持企业发展。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经企业提出申请,由县级地税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核实相关情况后2个工作日) 内给予办理减免核准手续。对企业符合印花税核定征收情形的应税行为,由县级地税机关按《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下限比例核定其印花税计税依据。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符合公租房、廉租房和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规定的,减免相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对企业应享而未享的税费优惠,可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企业。落实失业保险降费阶段性调低费率政策。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从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扩至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对工业企业停征江海堤防维护费。有条件的设区市级、县级地税局从2017年10月1日起停止代征江海堤防维护费。


  四、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办事清单;推行权责清单制度,明晰征纳权责,明确省市县三级地税机关权责事项,规范执法;持续开展简并涉税资料、简化办税流程工作,缩短纳税人办税时间。


  五、拓展国税地税合作。推进国税地税合作县级示范区建设,开展市级示范区建设。深入推进国税地税联合大厅办税服务,积极推行涉税业务一窗办理。加强国税地税纳税人信息共享,从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信息采集、变更、财务报表报送、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报验时,可选择只向国税或地税机关一方报送。


  六、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和“互联网+税务”。建设统一的电子税务局,联合省国税局加快开发国税地税联合办税平台。优化网上办税系统,完善3A移动办税平台功能。拓展网上办税服务范围,建立网上涉税文书档案库、纳税人房源租赁信息资料库,供纳税人专属自用。开通减免税网上备案、增量房交易税收网上资料申报和预审、纳税信用等级网上查询和《纳税信用等级证明》在线申请开具服务。从2017年6月起,纳税人无需到地税机关办理节约能源、新能源车辆车船税减免税备案手续,由联网征收系统在保险公司代收代缴环节自动判断。


  七、简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申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对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未发生应税业务的企业、非独立核算且未发生支付个人收入行为的单位、农民合作社、在我省税务登记但不在我省纳税的单位,删除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种登记,不再按月零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八、降低企业成本。扩大“银税互动”合作范围和受惠面,开展纳税信用级别年度评价,深化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联合多部门实施守信激励措施,帮助诚信纳税企业解决资金短缺和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从2017年7月1日起,对地税征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再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统一按季预缴,减少预缴税款对企业资金的占用。


  九、减少涉企税收检查。实施国税地税“联合选案、共同进户、统一尺度、信息共享”。实行执法项目清单制度,各级地税机关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对同一纳税人同一事项原则上不得重复开展进户执法。对新产业、新业态、初创企业,经风险识别,未发现明显税收违法线索或者疑点的,一般不确定为稽查对象;对列入随机抽查的企业,鼓励其开展自查自纠,在自查期间主动如实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的,依法从轻、减轻税务行政处罚;对因理解税收政策不准确、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对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及时补缴税款、滞纳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税务行政处罚。


  十、深化挂钩帮扶企业、助力企业“走出去”。完善领导挂钩联系企业机制,建立省、市、县三级地税机关联动帮扶企业制度,为企业提供点对点、面对面的个性化服务,帮助企业防范税务风险,协调解决企业合理涉税诉求。选取遵从意愿强、内控机制好、行业代表性高的挂钩联系企业谈签税收遵从协议,明确税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贯彻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服务闽企“走出去”;下放权限,简化《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和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认定等事项的办理流程,为“走出去”企业享受东道国与我国所签订的税收协定待遇、避免双重征税提供更便利的服务。充分利用税收协定项下的双边磋商机制,协助“走出去”企业解决境外涉税争议与纠纷,维护纳税人的合法税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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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