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17]200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增值税发票领用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5-23
文号:闽国税函[2017]20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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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切实提升纳税人满意度,依照省局2017年“强基础、建机制、促提升”总体工作要求,根据《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和《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省局现对发票领用部分办理流程进行梳理修订,制定了《福建省增值税发票领用办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5月27日

 

福建省增值税发票领用办理规范(试行)

 

  第一部分 〔依申请事项〕

 

  一、增值税发票核定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初次申请,核定其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种类 (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单次领用数量及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

 

  〔报送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1份(免填单除外)

 

  (2)税务登记有关证件(首次办理或发生变化时提供)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4)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案头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纳税人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完全法律责任。

 

  (2)初次核定每次发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不超过25份;

 

  初次核定每次发放的单一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不超过50份,其中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般不超过100份。初次核定超出上述份数的,按“增值税发票数量核定调整”执行。实行电子信息验旧供新,每月最高购票数量可确认为“9999”或“99999”。

 

  (3)初次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季销售额9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万元。

 

  (4)对未存在未处理违法违章以及不予发放增值税发票等风险提示信息的,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理,发放已核定票种和最高开票限额的《发票领用簿》。

 

  (5)对存在未处理违法违章以及不予发放增值税发票等风险提示信息的,办税服务厅不予核定发票,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纳税人消除税收风险事项。

 

  (6)办税服务厅出具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使用通知书,告知发票违规违法的法律责任以及认证、抄报税和金税盘(税控盘)发行等事宜。

 

  (7)本事项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以上的,自获批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核定及调整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他允许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的申请,审批其开具专用发票最高限额。

 

  〔报送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份

 

  (2)《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2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案头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完成实名采集。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纳税人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完全法律责任。

 

  (2)对未存在未处理违法违章以及不予发放增值税发票等风险提示信息的,办税服务厅应即时办理。

 

  (3)对存在未处理违法违章以及不予发放增值税发票等风险提示信息的,办税服务厅不予受理,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纳税人消除税收风险事项。

 

  (4)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理,直接出具《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季销售额9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万元。

 

  (5)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超过10万元的,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税政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税政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应派员实地查验,审核纳税人基本情况、业务真实性和纳税义务履行情况,综合判断纳税人的经营能力,以此作为核定开票限额的参考依据,并将核定结果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办税大厅。

 

  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核定使用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

 

  a.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经营场所与登记信息相符,纳税申报正常,最近1年(经营未满1年的以实际经营期为准,下同)无发票违章记录和未曾列入风险企业名单;

 

  b.注册资本100万元及以上;

 

  c. 连续三个月销售额在400万元及以上,且同一月份内、同一购买方累计数应税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30%;

 

  d.剔除固定资产、不动产进项抵扣因素外,最近1年增值税税负大于0;

 

  e.纳税信用等级不为D级。

 

  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核定使用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0万元及以上:

 

  a.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经营场所与登记信息相符,纳税申报正常,最近两年无发票违章记录和未曾列入风险企业名单;

 

  b.注册资本1000万元及以上;

 

  c. 连续三个月销售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且同一月份内、同

 

  一购买方累计数应税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40%;

 

  d.剔除固定资产、不动产进项抵扣因素外,最近1年增值税税负大于0;

 

  e.纳税信用等级为A或B级。

 

  (6)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

 

  (7)办税服务厅收到核定结果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办理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核定。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通过系统自动生成短信通知纳税人。

 

  (8)纳税人接到通知后,持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发行或变更事宜。

 

  (9)纳税人每半年申请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次数一般不超过1次。

 

  (10)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超过10万元的申请事项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增值税发票数量核定调整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依据已办理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核定的纳税人的申请,对其增值税发票单次领用量进行调整。

 

  〔报送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1份(免填单除外)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4)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基本规范〕

 

  (1)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案头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完成实名采集。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纳税人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完全法律责任。

 

  (2)未收到有关系统或部门推送的风险提示信息的,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信用等级分别按以下类别调整核定增值税发票最高次用量,即时办理。

 

  ①A级纳税人可在上一次核定的次供应量的3倍内核定;

 

  ②B级纳税人可在上一次核定的次供应量的2倍内核定;

 

  ③C级纳税人和未定级纳税人可在上一次核定的次供应量的1.5倍内核定;

 

  ④D级纳税人调整核定次供应量,最高不超过25份。

 

  (3)发现风险提示信息的,办税服务厅根据风险提示信息调整《发票领用簿》相关内容,并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纳税人消除税收风险事项。

 

  (4)纳税人每月申请调整增值税发票次用量的次数一般不超过1次。

 

  (5)提示纳税人金税盘(税控盘)的发行变更事宜。

 

  (6)本事项即时办结。

  

     四、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调整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依据已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核定的纳税人的申请,对其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进行调整。

 

  〔报送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1份(免填单除外)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案头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完成实名采集。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纳税人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完全法律责任。

 

  (2)对未存在未处理违法违章以及不予发放增值税发票等风险提示信息的,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理。

 

  (3)对存在未处理违法违章以及不予发放增值税发票等风险提示信息的,办税服务厅不予受理,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纳税人消除税收风险事项。

 

  (4)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纳税人,申请调整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季销售额9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万元。

 

  (5)纳税人申请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超过10万元的,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税政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税政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派员实地查验,审核纳税人基本情况、业务真实性和纳税义务履行情况,综合判断纳税人的经营能力,以此作为依职权调整纳税人开票限额的主要依据。

 

  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允许使用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

 

  a.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经营场所与登记信息相符,纳税申报正常,最近1年(经营未满1年的以实际经营期为准,下同)无发票违章记录和曾列入风险企业名单;

 

  b.注册资本100万元及以上;

 

  c. 连续三个月销售额在400万元及以上,且同一月份内、同一购买方累计数应税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30%;

 

  d.剔除固定资产、不动产进项抵扣因素外,最近1年增值税税负大于0;

 

  e.纳税信用等级不为D级。

 

  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允许使用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0万元及以上:

 

  a.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经营场地与登记

 

  信息相符,纳税申报正常,最近两年无发票违章记录和曾列入风险企业名单;

 

  b.注册资本1000万元及以上;

 

  c. 连续三个月销售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且同一月份内、同一购买方累计数应税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40%;

 

  d. 剔除固定资产、不动产进项抵扣因素外,最近1年增值税税负大于0;

 

  e.纳税信用等级为A或B级。

 

  (6)税收风险管理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调整纳税人发票次供应量或最高开票限额的,应通过系统或书面向办税服务厅推送调整结果。

 

  (7)办税服务厅收到调整结果后1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调整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变更发行税控专用设备。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可通过系统自动生成短信通知纳税人。

 

  (8)纳税人接到通知后,持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变更发行事宜。

 

  (9)纳税人每半年申请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次数不超过1次。

 

  五、增值税发票领用

 

  〔业务描述〕

 

  已办理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核定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增值税发票。实行电子信息验旧供新。

 

  〔报送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3)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案头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完成实名采集、是否完成发票验旧。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纳税人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完全法律责任。

 

  (2)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用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用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的,不得领用。

 

  (3)非首次领用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发票验旧基本流程。

 

  (4)对未存在未处理违法违章以及不予发放增值税发票或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等风险提示信息的,办税服务厅核对纳税人增值税发票核定内容,在单次可领用数量扣除已验旧数量后的余额范围内发放增值税发票,将发票电子信息写入专用设备,打印《发票领用簿》。

 

  (5)对存在未处理违法违章以及不予发放增值税发票或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等风险提示信息的,办税服务厅调整《发票领用簿》相关内容,不予发放发票,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纳税人消除税收风险事项。

 

  (6)本事项即时办结。

 

  第二部分 〔依职权事项〕

 

  六、增值税发票次领用量以及最高开票限额调整

 

  〔业务描述〕

 

  对于已办理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核定纳税人,税务机关针对当期依申请调整发票次供应量或最高开票限额的纳税人以及在征收管理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风险疑点或税收违法行为的,按照规定对其单次领用量以及最高开票限额予以变更或者停供发票,并通过系统或书面推送风险提示信息给办税服务厅。

 

  〔基本规范〕

 

  (1)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发票次供应量不超过25份,不允许其离线开具发票,不受理调整发票次供应量或最高开票限额申请:

 

  (a)“一址多照”或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b)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

 

  (c)法定代表人被列入黑名单的;

 

  (d)未按规定升级税控开票软件或规范使用商品和服务分类编码的;

 

  (e)各级税务机关确定的税收风险等级较高尚未消除的其他情形。

 

  (2)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重新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

 

  (a)最高开票限额申请条件发生变化的;

 

  (b)严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未超过1年的;

 

  (c)连续90日以上开具发票最大金额均未达到最高开票限额十分之一的;

 

  (d)各级税务机关确定的税收风险等级较高尚未消除的其他情形。

 

  (3)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重新核定其发票次供应量:

 

  (a)领用发票申请条件发生变化的;

 

  (b)违反发票管理规定未超过1年的;

 

  (c)纳税人连续90日以上未重新领用发票的。

 

  (d)各级税务机关确定的税收风险等级较高尚未消除的其他情形。

 

  (4)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停止发放发票,直至收缴其结存的发票,并注销税控系统发行信息,禁止其通过O2O申领发票:

 

  (a)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b)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c)不按规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

 

  (d)列入非正常户的;

 

  (e)各级税务机关确定的税收风险等级较高尚未消除的其他情形。

 

  (5)税收风险管理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调整纳税人发票次供应量或最高开票限额的,应及时通过系统或书面向办税服务厅推送调整结果。

 

  (6)办税服务厅在受理纳税人发票领用环节,根据相关部门推送的风险提示信息,调整纳税人增值税发票次领用量以及最高开票限额,变更发行税控专用设备,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等涉税文书并送达纳税人。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可同时通过系统自动生成短信通知纳税人。

 

  (7)向办税服务厅推送风险提示信息的部门应定期了解增值税发票次领用量以及最高开票限额调整的执行情况。

 

  七、变更风险提示信息和恢复发票领用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依法依规调整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量以及最高开票限额后,纳税人已经纠正违法行为并接受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恢复向其发放发票。

 

  〔基本规范〕

 

  (1)风险管理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确认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已经纠正并接受处理,或依照规定应当允许使用发票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或书面推送变更的风险提示信息或撤销风险提示信息。

 

  (2)办税服务厅根据相关部门推送的风险提示信息,制作《解除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并送达纳税人。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可同时通过系统自动生成短信通知纳税人。

 

  (3)办税服务厅根据《解除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受理纳税人增值税发票数量以及最高开票限额核定及调整申请,变更发行税控专用设备,恢复正常发票领用有关事项。

 

  (4)本事项即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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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并承担旅游费的财税处理


在实务中,企业可能基于奖励或集体福利等因素,企业组织员工旅游,由企业支付并承担全部或部分旅游费。对于这类旅游费支出,企业很多财务人员对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存在困惑。


1.旅游费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旅游费支出中包括往返机票等旅客运输发票,以及可能旅行社开具了旅行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作为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支出取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对于旅游费支出中取得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


2.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各地税务局存在执行口径的差异。


河北税务: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河南税务(2021-04-23)答复:单位组织全体员工旅游的费用不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山东税务(2020-01-02)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企业组织员工进行旅游活动发生的费用,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不得在税前扣除。


厦门税务(2021-04-27)答复:你司为员工集体免费提供的旅游费,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苏州税务:《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第6个问答:“问: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列入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解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更多税务局执行口径就不再逐一列举,企业在面对旅游费支出时需要搞清楚企业所在地税务局的执行口径。对于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可以转换为奖励等进行规避。


3.旅游费支出的会计处理


公司支付的旅游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需要区分参加旅游人员的性质,根据不同的税务处理做出不同的会计处理。


(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个人所得税:公司以奖励等名义提供旅游费,公司员工参与的,应将旅游费并入员工的工资,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①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会计核算上直接按照“工资薪金支出”进行核算,税前扣除并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申报扣除,可以全额扣除。不能直接以“管理费用”或“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扣除。


支付旅游费:

借:其他应收款——XX员工

贷:银行存款

说明:支付旅游费时,直接体现为代员工支付的费用。


在当月实际发放工资时,将代垫的旅行费作为奖励金额加入员工的税前收入中并作为工资发放,同时在税后扣除代垫款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五险一金个人部分

其他应收款——XX员工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②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可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计提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实际支付旅游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也可暂时不确认,待合并工资计算后再确认)


(2)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


依照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对企业雇员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通常不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且虽然财税[2004]11号作为外部人员的劳务收入,但是外部人员通常也不会提供对应的劳务费发票,因此不能计算为佣金。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按照计算扣除限额。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通常由于不会向免费参与旅游的企业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收取个人所得税,需要把支付的旅游费换算为包含个人所得税的金额,再计入“业务招待费”。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即使会计核算计入“业务招待费”也不得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全额纳税调增。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有明确的约定(比如超额完成某业绩指标的),且对方按照劳务费提供了等额的税务局代开发票,可以作为佣金支出按照财税[2009]29号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在此种情况下,企业支付旅游费实际上等于代垫费用。


借: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贷:银行存款


在实际支付营销人员当月报酬和收到对方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

借:销售费用——佣金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3)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家属


有些公司会安排员工家属免费参与旅游,其实质也是对公司员工的鼓励与奖励,因此应视为是该员工的奖励所得,应并入该员工的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具体处理,参见前述“(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4)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关系户或促销抽奖中奖者


公司为了维护客情关系,邀请公司客户等参与免费旅游,属于一种交际薪酬行为。除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外,支付的旅游费应按照“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另外,部分企业也经常把免费旅游作为促销噱头,把旅游指标用于抽奖。


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对于免费提供旅游的,应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实务中,通常不会向旅游参与人收取税金,而是由企业自行承担。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招待关系户)

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促销)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偶然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会计核算无论是计入“业务招待费”,还是“业务宣传费”,都必须收集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用于证明该项旅游费支出是跟企业的收入具有相关性,否则即便是当地税务局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扣除的,也可能存在后期被税务局稽查而不予认可的风险。


企业购买“结构性存款”的账务处理


一、结构性存款属于投资理财还是企业存款


保本的我们一般计入“存款”,所获得收益计入“利息收入”;不保本的我们视作理财,计入“投资性金融资产”,亏损与盈利计入“投资收益”。事实上,结构性存款是在普通存款的基础上,通过运用利率、汇率产品,来获取收益,达到增值目的的一种创新存款。它属于理财产品当中的一种。结构性存款是在存款的基础上嵌入金融衍生工具,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结构性存款并不保本,是有可能出现亏损的一种理财。它通过期权与固定收益产品间的组合,使得结构性产品的投资报酬与连接到标的关联资产价格波动产生联动效应,虽然这种金融衍生品出现亏损的概率并不高,但却并不保本。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结构性存款因为其有“存款”两个字,一直存在账务处理的争议。很多会计认为结构性存款就是存款,应当计入“银行存款”科目下。不过我们通过上面研究结构存款是什么得知,结构性存款是理财产品,不属于存款,不适用进入“银行存款”。


其实在2021年, 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企业持有的结构性存款,应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列示。


例:2021年,甲企业买入结构性存款200万元。分录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贷:银行存款 200万


2021年底该笔结构性存款获益 15万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贷:公允价值损益 15万


2022年10月 以220万出售该比资产


借:银行存款 220万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投资收益 5万


二、“结构性存款”涉增值税处理


1、免增值税


根据结构性存款的性质,我们知道,结构性存款并不是存款,而是一种理财产品,属于不保本理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所得税


结构性存款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其在未出售前的收益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在资产负债表日调减纳税额,计“递延所得税负债”,待出售时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调增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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