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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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5]20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加强自贸试验区人才工作文件的通知》(闽委人才[2015]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现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8月11日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一、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管理


  (一)对自贸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高层次人才、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应按照以下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获得奖励人员在获得股权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额。获得奖励人员一次性申报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分期纳税期间获得奖励人员中途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结清未缴纳的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由原任职单位履行扣缴义务。


  2.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3.分期缴税期间获得奖励人员转让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或其所在企业分红,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税后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4.获得奖励人员在转让奖励的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则其股权按规定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者取得的收益和资产缴纳其未缴税款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二)本公告所称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高层次人才、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三)获得奖励人员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于取得股权奖励之日的次月15日内,由企业统一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纳税备案手续:


  1.股权奖励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奖励计划或实施方案等资料;


  2.实施股权奖励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4.《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计划表》;


  5.纳税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为办理委托书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材料。


  (四)分期纳税的期限,以办理个人股权登记日期的次月为起始月份,以每个公历年度为一期,在5年内分期纳税,最迟纳税期不超过第60个月。企业应按照备案计划及时办理税款代扣代缴申报,并同时填报《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申报清单》。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分期缴纳税款计划的,企业应在计划纳税月份申报期截止之日的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重新填报《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计划表》,经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备案后,可按新的计划分期缴纳税款。


  (五)获得奖励人员和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按本公告规定分期纳税,逾期未按规定申报扣缴税款和报送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管理


  (一)自贸试验区内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应按照以下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个人股东获得股权数额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一次性申报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2.分期缴税期间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或所投资企业分红,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税后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二)个人股东和企业应于企业转增股本后次月15日内,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纳税备案和报送资料:


  1.《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计划表》;


  2.《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3.投资协议、股东大会关于转增股本的决议等资料。


  4.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纳税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为办理委托书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材料。


  个人股东可以委托所投资企业或中介机构代为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三)分期纳税的期限,以办理个人股权登记日期的次月为起始月份,以每个公历年度为一期,在5年内分期纳税,最迟纳税期不超过第60个月。企业应按照备案计划及时办理税款代扣代缴申报。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分期缴纳税款计划的,个人股东应在计划纳税月份申报期截止之日的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提出书面申请,并重新填报《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计划表》,并经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备案后,可按新的计划分期缴纳税款。


  (四)分期纳税期间,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则个人股东拥有的转增股权在按规定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缴纳其未缴税款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五)个人股东和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按本公告规定分期纳税,逾期未按规定申报扣缴税款和报送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注册登记在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以及今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片区内,已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查账征收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除外)。


  (二)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内任职、受雇、履约或自主创业的高层次人才(范围详见《关于加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工作的十四条措施》(闽委人才[2015]4号)所附说明)。


  (三)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开始施行。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已实施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且已进行税收处理的,不再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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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