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6]15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文时间:2016-10-05
文号:厦府办[2016]1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416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合理引导住房需求,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因城施策”的管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住宅用地供应


  积极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住宅用地出让前期工作,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2016~2018年,力争每年住宅用地供应量较前五年平均供应量增长30%。加大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比例,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不低于70%。增加保障性住房和公租房用地供应。


  二、进一步从严执行住房限购政策


  对以下三种类型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销售建筑面积180平方米及以下的商品住房。


  (一)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二)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三)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3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上述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二手住房)。交易时间按以下方式认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二手住房)买卖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收件时间为准。


  三、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根据国家相关住房信贷政策规定和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要求,结合本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指导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不断完善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政策,区分贷款次数、所购住房是否为普通商品住房等不同情形,执行差别化的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其中,对于购房人家庭首次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于购房人家庭名下有一笔住房贷款未结清,再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再申请贷款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停止向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加快保障性住房和公租房建设


  健全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保障性住房和公租房规划建设,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重点解决“夹心层”和“新市民”的住房困难。大力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国土房产部门加强对商品住房预售方案进行预审,引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对报价明显高于项目前期成交价格和周边在售项目价格,且不接受指导的商品房项目,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或暂停网签资格;督促开发企业对符合预售申请条件的商品房项目,应一次性申请预售,一次性全部对外公开销售。加强房地产市场执法,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发布虚假房源消息、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倒卖“房号”、诱骗消费者交易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加强房地产金融监管力度


  各商业银行要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贷款政策,严格审核借款人收入证明真实性及还款能力,严格核查首付款资金来源,严禁首付加杠杆;严格按照金融监管部门相关要求发放开发贷款,规范业务操作环节,保证开发资金真实用途。金融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相关要求审查开发企业购地资金来源,加大对银行机构个人住房信贷政策落实情况和开发贷款的督查力度,坚决遏制各种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七、从严土地供后监管


  严格执行土地出让金必须在用地成交后五个工作日内付清,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后必须在一年内动工建设,动工后三年内竣工的规定。适时提高土地出让门槛,采取土地出让竞价新方式,竞价达到一定限度时,该地块所建商品住房必须现房销售。加强供地后履约监管力度,国土房产、规划、建设、行政执法等部门加强联动,对开发企业从取得用地到建成竣工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管,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


  八、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准确、及时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正确解读政策,稳定市场预期,引导企业理性拿地,居民理性消费。对捏造信息、虚假报道、造谣滋事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新闻媒体要正面宣传和引导,为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舆论支持。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健全稳定房地产市场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国土房产、宣传、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公安、地税、国税、统计、人行、银监、市场监督、行政执法等单位参加,负责统筹推进房地产市场各项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房地产市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强会商和信息共享,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跟踪、分析和研判,综合施策,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5日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