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正式上线运行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6-06-07
文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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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提高税收行政效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各应用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系统)定于2016年7月8日起在福建省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正式上线运行。为确保新旧税收业务系统顺利切换以及金税三期系统的平稳上线运行,更好地便利和服务广大纳税人,现将全省(不含厦门)金税三期系统上线运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涉税(费)业务暂停办理时间安排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暂停办理涉税(费)业务的具体事项及时间安排如下:   


(一)地税系统自2016年6月15日8:00至7月7日24:00,国税系统自6月27日18:00至7月7日24:00,暂停签订、撤销、修改税库银三方协议,暂停变更纳税人识别号。   


(二)6月23日18:00至7月7日24:00,暂停纸质税票六联单开具和停止受理部分流程较长的涉税业务(6月27日18:00前无法终审的)。   


(三)6月24日18:00至7月7日24:00,暂停工会经费征收。   


(四)6月27日18:00至7月7日24:00,暂停各类涉税(费)业务办理。


二、涉税(费)业务恢复办理时间安排   


7月8日8:30起,恢复各类涉税(费)业务办理(含网上办税)。   


7月7日8:30起,预约部分纳税人在新系统办理涉税(费)业务。


三、纳税(费)申报期限顺延安排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全省2016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调整为7月8日至7月25日。


四、其他事项   


(一)请广大纳税人按照本公告相关事项时间妥善安排自身办税事宜,尽量于暂停业务时间前办理好相关涉税(费)事项。需领用发票的纳税人请充分预估暂停办理业务时段的发票用量,在6月27日前领用足量发票,保证切换期发票的正常使用。新旧系统切换期间,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网上发票认证系统、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仍可正常使用。   


(二)与金税三期系统配套使用的涉税办理表证单书及填报说明将相应发布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网站上。在2016年7月8日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纳税人可登陆上述网站下载使用。纳税人还可登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首页分别下载《国税系统网上办税服务厅操作手册》《地税系统网上办税服务厅操作手册》,方便操作使用。   


(三)金税三期系统上线运行初期,由于业务量增大、业务办理集中以及处于应用的适应磨合期等原因,可能会出现办税服务厅拥堵、等候时间长等情况,请广大纳税人错峰办税,合理安排涉税(费)事宜办理时间。   


(四)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应用后,涉及纳税人的办税事宜,税务机关均将通过官方门户网站、网上办税系统平台、官方微信和微博,各办税服务厅,地方报纸、电视、电台、主要新闻媒体等正规途径和渠道及时告知纳税人,请纳税人及时关注。切勿相信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各类涉税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纳税人也可以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感谢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为纳税人提供服务和便利,对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期间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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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