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函[2016]5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2-26
文号:厦地税函[2016]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456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678号)要求,市局决定在全市地税系统推行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措施(以下简称“二维码”措施),现就有关工作事项及要求明确如下:

  一、推行“二维码”措施的意义

  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是指税务机关制作并在办税服务厅、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手机APP等办税服务平台放置二维码图标,纳税人扫描相应业务的二维码即可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获知办理该项业务的资料准备、基本流程等信息。

  推行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是认真贯彻中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一项落地措施,是积极落实“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一项具体任务,也是提升纳税服务质效、增加纳税人获得感的一个创新手段。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将此项工作列入今年全国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和明察暗访的内容,各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迅速加强宣传和运用,以方便纳税人快速、便捷地获取规范、准确的税收业务办理指南。

 

  二、“二维码”措施的业务内容

  “二维码”一次性告知事项内容主要包含“全国统一事项”和“地方适用事项”,目前共91项。按业务分类包括税务登记22项,税务认定11项,发票办理11项,申报纳税11项,优惠办理16项,证明办理5项,规费业务办理15项,每项业务包括业务描述、政策依据、受理部门、办理时限、报送资料及基本流程六方面信息。

  (一)全国统一事项: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对服务事项进行梳理,就全国通行事项统一制发的二维码。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共梳理“全国统一事项”110项,经过各业务主管部门比对,扣除国税业务及优于总局纳税服务规范要求的事项,“全国统一事项”适用厦门市局的事项为48项。后期,国家国家税务总局还将根据业务具体的变化定期对“全国统一事项”进行增减和修订。

 

  (二)地方适用事项:是指厦门市局对地方业务进行梳理,自行生成供本地纳税人使用的二维码,原则上不与“全国统一事项”重复。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厦门本地业务实际,梳理确认厦门市局“地方适用事项”共43项。后期,市局还将根据业务具体的变化定期对“地方适用事项”进行增减和修订。

 

  三、“二维码”的制作及日常管理

  (一)“全国统一事项”和“地方适用事项”二维码分别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统一制作,各基层局不再另行制作;

 

  (二)市局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及时更新“全国统一事项”二维码图标,并根据具体业务变化适时更新“地方适用事项”二维码,同时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备案;

 

  (三)市局统一制作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宣传手册下发各基层局,各基层局如需自行印制应报市局备案。

 

  四、“二维码”措施的宣传和应用

  市、区两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加强对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宣传。

  (一)市局在门户网站首页显示“二维码”一次性告知窗口,纳税人点开链接后可以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应业务。市局及已开通微博、微信的基层局,要通过手机APP、微博和微信等向纳税人主动推送“二维码”。

 

  (二)各基层局应因地制宜地在办税服务厅明显位置摆放印有“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图标的指南,同时在资料架上摆放宣传手册供纳税人查阅。

 

  (三)办税服务厅(室)人员和12366服务热线座席人员要主动引导纳税人扫描相应业务的二维码,帮助纳税人理解和使用二维码。

 

  附件: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二维码”一次性告知事项图标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26日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