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发[2016]54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办税服务相关制度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5-03
文号:厦地税发[2016]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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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办税服务相关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6]41号)要求,市局对首问责任、限时办结、预约办税、延时服务和24小时自助办税等5项办税服务制度进行了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问责任制度

  首问责任制度是指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办理涉税事项或寻求涉税帮助时,首位接洽的税务工作人员为纳税人办理或有效指引纳税人完成办理涉税事项的制度。

  各单位服务窗口(包括办税服务厅、服务室、行政服务中心驻点及办税服务延伸点,下同)在落实首问责任制时,首问责任人应按《厦门市地税系统首问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厦地税发[2014]60号)的规定执行首问责任,对不能现场办理或答复的涉税(费)事项,应填写《首问责任受理登记表》(附件1),并出具《首问责任收件回执》(附件2)给纳税人。各单位服务窗口还应以本场所为单位建立《首问责任登记台账》(附件3)。

 

  二、限时办结制度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发起的非即办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或答复的制度。

  各单位服务窗口在落实限时办结制度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公开办理时限

  要利用网站、微信、手机APP、办税服务厅电子显示屏或者触摸屏、公告栏等渠道公开相关事项的办理时限。办税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在受理非即办事项时,应告知纳税人办理时限。

 

  (二)延期办理情况

  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事项,应当由受理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在办理时限到期之前告知纳税人,并明确延期办理时限。

 

  (三)限时办理监控

  市局通过岗位风险防范电子监察系统对非即办事项进行管理和监控,同时对临近办理时限的涉税事项进行预警提醒。对于无合理原因超时办结的事项,将对延误环节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预约服务制度

  预约服务制度是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约定在适当的工作时间办理涉税事项的制度。预约服务内容包括涉税(费)事项办理、税收政策咨询和规费政策咨询等。预约服务可以由纳税人发起,也可以由税务机关发起,服务时间由双方协商约定。

  各单位服务窗口在落实预约服务制度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供纳税人自主预约服务

  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窗口、网站、微信、手机APP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预约服务渠道,预约办理涉税(费)事项。各单位服务窗口应对在预约时间内上门的纳税人给予优先办理。

 

  (二)推行错峰预约服务

  错峰预约服务是指由税务机关发起,错峰为纳税人办理涉税(费)事项的预约服务。各单位服务窗口可根据申报期办税业务量峰值高低、办税事项集中度等情况向纳税人提出错峰预约,但不得强制要求纳税人接受错峰预约。纳税人接受错峰预约办税时,各单位服务窗口应安排绿色通道快速为纳税人办理涉税(费)事宜。

  通过办税服务窗口接受纳税人预约或者向纳税人发起预约的,应登记填写“预约服务登记表”(附件4)。

 

  (三)预约服务变更

  对已受理的预约事项,各单位服务窗口不得单方面解除。因特殊情况确需解除预约的,应当与纳税人协商并重新安排预约时间。对超过预约时间而未到场的,视为纳税人主动放弃预约服务。

 

  四、延时服务制度

  延时服务制度是指税务机关对已到下班时间正在办理涉税事宜或已在办税服务场所等候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提供延时办税的服务制度。

  各单位服务窗口在落实延时服务制度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延时服务提示

  临近下班时间,应根据办税服务场所纳税人等候情况,预测纳税人需要等候时间,导税人员在纳税人等候或取号时,应及时提醒纳税人预计办理时间,由纳税人自愿选择是否继续等候办理。

 

  (二)延时服务特例

  延时服务中,对短时间内无法办结的涉税(费)事项,办税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可在征得纳税人同意后,留存纳税人涉税(费)资料及联系方式,待业务办理完结后,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

 

  (三)延时服务权益

  各单位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综合管理系统或纳税服务监控分析平台,查看提供延时服务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长。对提供延时服务累计超过一定时长的,应合理安排相关人员调休。调休时间应避开办税高峰期。

 

  五、24小时自助办税制度

  24小时自助办税制度是指税务机关通过网上办税平台、移动办税平台、12366纳税服务热线、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向纳税人提供24小时自助办理涉税事项的制度。在落实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制度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 24小时自助办税功能及服务要求

  1.完善网上办税和移动办税平台功能。积极落实《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税务”实施工作方案》,在已提供包括涉税事项办理、举报投诉、在线咨询、办税预约、信息查询等服务的基础上,根据纳税人需求,进一步丰富完善网上办税和移动办税平台办税功能。按照《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对外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微博微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网站、微博、微信以及手机APP的管理运维,确保网上办税和移动办税平台24小时提供服务。

  2.完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功能。认真落实总局《12366纳税服务升级总体方案(试行)》,在“人工+自助语音”提供24小时热线服务的基础上,拓展手机APP、网站、微博、微信服务功能,实现与12366热线系统的相互融合,将12366建成集纳税咨询、税法宣传、办税服务、投诉受理、需求管理、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六项功能于一体、热线网线无线“三线”互通的“六能”型综合纳税服务平台。

  3.完善自助办税终端功能。自助办税终端具备各类涉税(费)证明打印、涉税(费)信息查询、发票查验及涉税公告等功能,市局应根据纳税人需求及业务变化进一步完善自助办税终端功能。各单位摆放自助办税终端的场所要提供自助办税终端操作步骤说明;要指定专人作为自助办税终端管理员,负责终端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自助办税终端24小时提供服务;提供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的场所应留有终端管理人员的联系方式,方便纳税人反映缺纸或终端故障等问题;当自助办税终端停机或发生故障短时间内无法恢复时,应在终端机醒目位置张贴暂停服务公告,并耐心做好纳税人的解释工作。

 

  (二)自助办税终端部署

  自助办税终端、网上办税一体机可部署在办税服务窗口,有条件的应设置24小时自助办税厅(点),也可配置在银行、邮政等单位的自助服务区。各单位可结合地理位置、纳税人集中度以及纳税人需求,合理确定24小时自助办税终端、网上办税一体机的配置数量。

  各单位在落实上述办税服务制度过程中的创新做法和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纳税服务处反馈。

 

  附件:

  1.首问责任受理登记表

  2.首问责任收件回执

  3.首问责任登记台帐

  4.预约服务登记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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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