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经信投资[2016]76号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新建或改建工业企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3-14
文号:厦经信投资[2016]7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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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经信局、财政局、地税分局、国土房产分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工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十三条措施的通知》(厦府[2014]108号)精神,推动我市工业经济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对2014年-2018年期间,新建或通过改建达到条件的工业企业新增加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实施奖励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厦门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或设立、照章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正常从事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


  (二)2014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企业新建或通过改建的项目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达到《厦门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4年版)》条件,项目主要用于工业生产。


  (三)企业已按规定足额缴纳了新建或改建部分的“两税”。


  (四)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奖励:


  1. 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淘汰类的新建或改建项目。


  2. 项目用地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不符合《厦门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4年版)》条件。


  3.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二、奖励标准


  2014年至2018年期间,对新建或改建部分,从企业开始缴纳“两税”之月起计算,缴满12个月的“两税”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报时间


  从2016年起,每年的5月份(工作日)集中受理申报。企业可持“两税”完税证明及有关材料,向税收征管的市、区或开发区经信部门申报。


  四、受理审核程序


  受理、审核和兑现企业新建或改建部分的“两税”奖励工作,由经信、国土房产、地税、财政4个部门联合组织实施。按照税款入库属性,各区经信局和火炬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企业受理和奖金兑付工作。市经信局负责市集中企业受理和奖金兑付工作。地税的审核工作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经信部门负责企业申报的咨询、受理和材料完整性审查,以及企业申报材料送达各部门审核的流转。受理申报时间截止后,经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是否属于新建或改建的项目,是否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淘汰类项目的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二)国土房产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新建或改建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是否符合《厦门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4年版)》条件的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地税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报的新建或改建项目所形成的“两税”纳税金额情况的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财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及奖励金额。


  (五)通过审核的企业和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拨付。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按财政体制分担,区级受理的企业申请由区级先行兑付,市经信局受理的市集中企业申请的由市级拨付,年终通过市区财政体制进行结算。


  五、申报材料


  企业应向受理部门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一式2份):


  (一)《新建或改建工业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奖励金申报表》(见附件1);


  (二)《申报项目土地房产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申报当年及上一年度厦门市地税局“两税”电子缴款凭证和配套的纳税申报表、税源明细表,以及企业纳税证明(加盖税务征收印章);


  (五)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复印件;


  (六)申报奖励金所对应年度《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表(年报H201表)》。


  六、其他事项


  (一)各级经信、财政、税务和国土房产部门要加强对新建或改建工业企业“两税”奖励政策的宣传,强化服务意识,指定具体业务科室和人员负责该项工作,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办理。


  (二)企业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经查实后,追缴已拨付的奖金,并且3年内不得申请各级财政资金扶持。


  (三)本办法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1. 新建改建工业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金申报表


  2. 申报项目土地房产基本情况表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201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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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