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财会[2016]4号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发文时间:2016-01-07
文号:厦财会[20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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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提升会计行业诚信水平,切实发挥会计工作在厦门海峡西岸重要中心城市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本市会计人员诚信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为重点,切实抓好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队伍建设,综合运用制度规范、行业自律、法律惩戒等手段,逐步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以制度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单位内控、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四位一体”的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长效机制,规范会计行为,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发挥会计工作在厦门海峡西岸重要中心城市建设中的作用。


  二、主要措施

  (一)建立会计人员奖惩制度

  1.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与诚信情况紧密相联的会计人员考核、评价、奖惩机制,在会计人员提拔、晋升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评选先进时将其诚信情况作为主要考核依据之一。

  2.要在全市范围内营造诚信受尊重、获奖励,失信受谴责、受处罚的机制和社会氛围,对诚实守信、按章办事、做出突出贡献的会计人员给予表彰。通过各种舆论媒体,弘扬恪守会计诚信的先进典型,打击会计失信行为,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荣,失信可耻”的舆论氛围。


  (二)建立会计人员诚信档案

  1.建立会计人员诚信信息采集机制。以持有本市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为对象,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会计人员诚信档案。通过建设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管理电子系统,记载会计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包括会计从业资格证的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以及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继续教育情况等)、受到表彰奖励信息、因违反会计制度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信息以及失信警示信息等。

  2.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全市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管理信息库,负责会计人员诚信平台的管理、信息的发布等工作;各区财政局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的信息采集工作,并将采集的信息及时上报市财政部门。

  3.会计人员诚信档案信息实行动态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及奖惩信息由市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实行网上查询,为用人单位聘用、人才交流和政府部门考核奖励提供信息参考和服务。


  (三)建立会计人员警示名单制度

  1.会计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市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记入警示名单。会计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在两年内有以下情形单项或多项累计达到二次以上的,市财政部门也应当将其记入警示名单:(1)受到行政处罚的;(2)在执法检查中被书面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3)被市级以上行政部门公开通报批评的。

  会计人员被计入警示名单的期限不超过两年。

  2.市财政部门在将会计人员记入警示名单前,应当事先书面告知会计人员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确定列入警示名单后,由市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3.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在聘(任)用会计人员时,应当查询会计人员诚信信息。在会计人员被计入警示名单的期限内,不得聘(任)用其从事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四)健全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监管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与审计、税务、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监察、人事、工商、公安等部门建立会计人员和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及时通报会计人员和代理记账机构违反会计制度的相关信息,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形成会计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督机制,提高监管工作效率。


  (五)加强会计人员行业自律建设

  厦门市会计行业协会作为全市会计人员的自律性组织,具有维护会计人员合法权益,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等职能, 应当作为连接政府和行业的桥梁和纽带,通过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会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单位负责人作为本单位会计诚信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在依法领导、组织开展本单位的会计工作,提供真实完整会计信息的同时,应支持、鼓励会计人员积极参加各种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活动,努力为会计人员创造诚信执业的良好环境。


  (二)健全机制。财政部门作为会计行业主管部门,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会计监督检查,加大对会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和建立会计诚信建设与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相结合的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积极推进会计诚信建设。


  (三)模范遵守。会计诚信是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广大会计人员在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同时,应积极投身于会计诚信建设工作中,密切联系实际,认真查找整改问题,人人争做诚实守信的模范。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财政局

  201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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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