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办规[2020]2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12-13
文号:津政办规[2020]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936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13日


天津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若干措施


  为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深化市场准入制度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推进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制度改革。全市实行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和申报承诺制度。允许“一照多址”,本市企业在住所(经营场所)以外的本市区域内有多个符合规定的实际经营场所,可申报多址信息,免于设立分支机构,涉及前置审批的除外。允许“一址多照”,允许符合规定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对住所(经营场所)有特殊管理要求的除外。(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


  (二)推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市场监管总局下放省级的工业产品审批权限,可依法委托各区市场监管局实施。在严格落实产业政策的基础上,对工业产品许可事项,及外省市迁入本市的获证企业,除危险化学品以外,全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现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3个工作日内完成全覆盖例行检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


  (三)创新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对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实施“先证后核”审批。对外省市迁入本市的获得第二类医疗器械许可证产品实行承诺制审批。实施药品连锁企业远程审核处方政策,支持企业设置自动售药柜开展24小时服务。实现药品医疗器械注册体系核查与生产许可现场检查同步进行。在本市生物医药产业集群地设立天津市药品医疗器械检验和审评查验分中心,助力生物医药集群发展。鼓励研究机构发掘名老中医临床用药经验,搭建产学研对接平台,加速办理中药制剂备案及审批,以张伯礼院士团队研发的“清感饮”系列中药制剂带动中药产业发展。建立检验检测快速通道,药品检验由60个工作日压缩至28个工作日,医疗器械检测由90个工作日压缩至40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药监局)


  (四)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在全市范围内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实行“先证后核”,对通过文件审核的许可事项实施远程评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可依法委托各区市场监管局实施。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审批,完善机构信息查询功能。(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


  (五)完善纳税管理服务机制。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业务流程,以集中申报、统一缴税、统一开票、自动分配税款方式实现总分机构汇总纳税,降低连锁经营企业办税成本。对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凡未发现风险事项的,税务机关在允许的最高开票限额及发票申领数量内,按照纳税人申请予以核定增值税发票。(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推进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融合创新,打造企业开办便利化高地


  (六)实行企业登记和税收业务“跨省通办”。实现市场主体登记异地跨省网上办理。制定天津市企业开办服务地方标准。京津冀区域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企业,因住所(经营场所)在京津冀区域内跨省市迁移涉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机关可为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办理跨省市迁移手续,迁出地税务机关即时将企业相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迁入地税务机关自动办理接入手续,企业原有纳税信用级别等资质信息、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等权益信息可予承继。(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税务局)


  (七)提升企业开办“一网通办”效能。将企业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等事项纳入“一网通办”平台,实现企业开办“一表填报”、1日办结。提升线下窗口服务能力,企业办齐材料线下“一个窗口”一次领取,或者通过免费寄递、自助打印等实现不见面办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政务服务办、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八)推动政务服务移动端“津心办”建设。积极推进覆盖范围广、应用频率高的政务服务事项向移动端延伸。推动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托政务服务移动端“津心办”开办旗舰店。优化专区功能,推进新闻资讯专区建设,发布本市惠企政策信息。优化“小微企业金融帮扶”版块,一站式集纳各银行服务小微企业信贷功能,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等有关部门)


  (九)实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智能化。完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通过信息化手段持续提升对企业名称登记规则的智能判断和支撑能力。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与商标管理、社会组织登记等部门数据库实现数据共享,优化提示功能。强化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出台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办法,建立不适宜企业名称的事后处理机制。(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知识产权局、市民政局)


  (十)扩大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电子发票应用领域。将电子营业执照作为网上办理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以及招投标、银行开户等业务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电子签名手段,对通过在线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纸质营业执照。搭建全市统一的电子印章管理服务系统,推广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电子商务等领域的应用。免费为更多市场主体发放税务密钥,推进电子发票在更广领域运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委网信办、市政务服务办等有关部门)


  三、提升质量技术和知识产权全链条服务,促进重点优势产业发展壮大


  (十一)强化质量基础设施协同应用。适应企业高质量发展需求,将质量基础设施纳入全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创新布局,实现质量链、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强化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基础设施对企业发展和产业升级的技术支撑能力。建设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平台,为企业提供政策解读、计量测试、标准领航、检验检测认证等全链条“政策+技术”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十二)完善产业计量测试服务体系。聚焦重点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建立健全产业计量测试服务平台,建设医学装备产业、生物医药产业、光伏产业、光纤传感产业、海洋环境监测装备产业计量测试服务中心,满足企业发展宽量程、多参数、高精度的计量需求,夯实高端制造业的精准计量基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三)大力培育企业标准“领跑者”。建立企业标准“领跑者”培育机制,形成重点领域天津市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支持企业标准“领跑者”参与天津质量奖评选,鼓励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企业标准“领跑者”符合相关标准的产品或服务。对企业标准“领跑者”给予资助,所需经费纳入标准化资助资金统筹安排,重点支持装备制造、汽车制造、石油化工、现代服务业及相关新兴产业领域企业标准“领跑者”。鼓励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积极推进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十四)推动重点领域高端品质认证。搭建企业与认证实施机构“撮合”平台,推动在智能制造、医疗器械、健康服务等产业领域开展认证。建立健全质量认证激励机制,加大政府购买认证服务力度,推动在政府采购、行业管理、行政监管、社会治理等领域广泛采信认证结果。在滨海新区试行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诚信承诺便捷通道制度,鼓励信用记录良好、追溯体系完善的企业通过自我承诺方式便捷获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药监局)


  (十五)全面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建成中国(天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立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机制,为企业提供一站式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依托中国(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加强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产业等领域的专利预审服务,最大限度压缩审查周期,实现专利快速审查授权,加快关键专利技术产业化。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侵权违法成本。(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高法院)


  四、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开放包容、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六)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体系。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功能,全面建成信用信息系统架构,健全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制定市场主体行政处罚公示期管理办法,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制度,鼓励失信主体自我纠错,对积极修复信用的主体,解除其信用约束措施。优化行政机关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合奖惩机制,实现联合监管系统与相关行政机关业务系统自动对接。制定政务诚信评价指标,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等有关部门)


  (十七)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动态完善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在各个行业领域形成一部门牵头、多部门配合的联合抽查“集群”,一次多查、一次彻查,实现部门联合抽查常态化。制定实施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加强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等有关部门)


  (十八)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制度。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推行免罚清单制度,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法违规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推广运用说服教育、督促改正、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免予行政处罚,严防执法“一刀切”现象。(责任单位: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应急局等有关部门)


  (十九)拓展智慧监管应用场景。完善天津市“互联网+监管”系统,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归集共享各类监管数据,构建广域化、智能化技术支撑平台。建设企业活跃度可视化平台,为验证政策实施效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支撑。建设“食安天津”智慧监管大数据云平台,推进食品安全监管智能化。完善天津市医疗器械信息化平台,建设以医疗器械唯一标识(UDI)为主链的可追溯系统,实现全生命周期监管。加强互联网、电子商务、直播平台领域监管,推动平台经济行业自律和企业自治。(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委、市药监局、市医保局等有关部门)


  (二十)深入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建立政策措施抽查检查、举报处理回应和重大政策会审机制,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市级政府部门绩效考评。建设国家市场监管竞争治理技术创新重点实验室,强化竞争政策创新研究和成果转化。设立天津自贸试验区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对涉及市场经营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实施直接审查。严厉打击职业索赔人恶意索赔、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破坏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市场公平竞争。(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等有关部门)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