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稽函[1998]110号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转发《关于烟草、电力、石油天然气、石化四个行业税收检查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8-10-20
文号:国税稽函[1998]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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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减少税收流失,确保今年实现全国工商税收收入比去年增收800亿元的目标,最近,国家税务总局连续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8年全国税收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烟草、电力、石油天然气、石化行业税收检查和清理欠税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函[1998]596号)。为了更好贯彻落实上述两个文件,便于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检查工作,总局稽查局于1998年10月13日召集部分地区的同志,就烟草、电力、石油天然气、石化行业本身的特殊性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座谈。根据座谈的情况,我们整理了《关于烟草、电力、石油天然气、石化四个行业税收检查座谈会纪要》。现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件:关于烟草、电力、石油天然气、石化四个行业税收检查座谈会纪要关于烟草、电力、石油天然气、石化四个行业税收检查座谈会纪要

  为厂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减少税收流失,确保今年实现全国工商税收收入比去年增收800亿元的目标,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今年底以前,在全国范围内重点对烟草、电力、石油天然气、石化行业开展税收检查和清理欠税工作。为此,总局稽查局召集部分地区的同志于10月13日在总局开了一个工作座谈会,主要议题是就烟草、电力、石油天然气、石化行业本身的特殊性,进行重点分析,找出易出现问题的环节,以便于下一步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检查工作。现将大家讨沦的情况归纳整理如下:

  一、烟草行业存在的问题

  (一)集团内供销公司平价购入烟叶低价交给烟厂,烟厂低价卖给供销公司成品烟,导致烟厂少缴消费税。

  (二)受托加工卷烟,烟厂不代扣代缴消费税问题。

  (三)烟厂对外捐赠没有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四)烟厂投资烟草以外行业,如服务行业等,是否独立核算,申报纳税。

  (五)用串换指标买来的卷烟,销售后资金体外循环,不记销售收入。

  (六)按政策规定,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许抵扣内销货物的应纳增值税,应计入产品成本。但-些企业对免税的卷烟的进项税额用于抵扣内销卷烟的应纳增值税。

  二、电力行业存在的问题

  (一)随电费附征的各种价外费用特别是地方政府附征的各种名目的费用,不记销售收入,不申报纳税。

  (二)其他业务收入不申报纳税、先挂往来帐,再直接冲减成本。

  (三)将自己的集资款,收取的违约金单独设帐,不申报收入。

  (四)企业自用的电力不申报纳税。

  (五)扩大抵扣范围。一是购进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非应税项目申报抵扣进项。二是运输发票中不属于抵扣范围的代征费、保险费等申报抵扣。

  (六)铁路运输费的问题。按规定铁路运输费可以按10%计算并抵扣进项税款,对允许抵扣的铁路运输费的范围,税收政策虽有规定,但企业在申报时往往擅自扩大,以少缴税款。

  (七)“三电办”随电费收取的价外费用不申报纳税。

  (八)企业福利用电及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九)发电厂与余热厂互换产品,不开发票。

  (十)忽视统配电力企业的进项审核。税务机关只注重统配预征到位,忽视对集中汇总的进项进行认真审核,此环节易出现多抵进项税款问题。

  (十一)电力企业用自制票据、财政收据收取价外费用,设置帐外帐。

  (十二)用红字直接冲减当期收入。电力企业无法收回的电费以红字直接冲减销售,减少当期销售收入。

  三、石油天然气行业存在的问题

  (一)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问题

  (二)在建工程等非应税项目抵扣税款。

  (三)非生产单位领用原材料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四)用于免税项目的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如农场。

  (五)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如水、电。

  (六)非正常损失的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七)视同销售的未申报纳税。如对外投资。

  (八)价外费用未申报纳税。如装车费。

  (九)滞后记帐,延迟申报问题。如企业按收付实现制记帐。

  (十)企业自用的问题。

  四、石化行业存在的问题

  (一)以销售非标油为名,如以烃化油、粗轻油为名,实际销售符合标号的汽油、柴油,偷消费税。

  (二)石化企业低价销售产品时采取集资的方式收取的价款直接挂往来帐或转增“资本公积”,未计入销售额申报纳税。

  公议要求,此专项检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稽查局负责,不要层层下转,以加大力度;涉及重大税收政策问题要与流转税部门进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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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