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办发[2020]11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12-04
文号:甘政办发[2020]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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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拓宽就业增收新渠道、积极培育发展新动能,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落实稳就业、保居民就业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灵活就业政策措施


  今年以来,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和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双重因素影响,省委、省政府把支持灵活就业作为稳就业和保居民就业的重要举措,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对促进支持灵活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目前情况看,一些政策落实不够精准,政策效应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工作督查检查,跟踪了解落实情况。对尚未落实的政策要分析原因,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逐项督促落实,确保取得实效。同时,要根据新的形势和特点,积极创新,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切实做好灵活就业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政策知晓度。(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大力支持发展新就业形态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合理设定监管规则,积极培育“中央厨房”、移动出行、线上消费、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新模式新业态,促进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创造更多灵活就业岗位。进一步放宽新业态市场主体登记条件,允许市场主体名称中使用表明企业产品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规定不再受省内城乡户籍限制,落实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和清理取消不合理限制灵活就业规定。(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旅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积极鼓励个体经营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积极提供便捷高效的咨询、注册服务。开通行业准入办理绿色通道,对需要办理相关行业准入许可的,实行多部门联合办公、一站式审批。在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无须办理营业执照。同时,鼓励引导劳动者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大力支持发展各类特色小店,完善基础设施,增加商业资源供给。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扶持。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有条件的地区按规定落实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补贴。(省市场监管局、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努力推动新职业应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跟踪经济社会发展、互联网技术应用和职业活动新变化,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对新职业的意见建议,并根据国家发布和更新的新职业(工种)信息,及时制定符合我省产业发展的行业评价规范。积极引导职业院校、培训机构按照新职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推出新职业培训课程,开展技能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积极引导直播销售、网约配送、社群健康等更多新就业形态发展。进一步健全完善统计监测制度,积极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统计监测指标。(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着力促进非全日制就业提质扩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财政、金融等针对性扶持政策,积极推动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相关行业提质扩容。进一步增强养老、托幼、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等社区服务业的吸纳就业能力,鼓励符合条件的组织、企业和个人兴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全面落实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六、持续优化自主创业环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自主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要求,切实取消涉及灵活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并建立公开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认真落实阶段性减免国有房产租金政策,鼓励各类业主减免或缓收房租。因城施策,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空间、非必要办公空间改造为免费经营场地,优先向重点群体提供。(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政府国资委、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七、不断提高职业技能培训针对性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政策措施,针对不同对象开展精准培训。将有创业意愿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促进提升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要面向新职业、新技能和新就业形态,开展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无人机驾驶等新技术培训,媒体运营、网络营销、电子竞技、健康照护等新职业培训,以及网络平台就业创业等新业态培训。不断改进培训方式,推行“培训券”式、嵌入式、订单式及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灵活安排培训时间和培训方式,并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和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八、全力强化困难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帮扶


  对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自愿暂缓缴费。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及时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范围。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对城镇零就业家庭实施“出现一户、帮扶一户、解决一户”的动态管理,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帮扶,确保动态清零。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要做到各项失业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保障其基本生活。(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九、有效提升人力资源服务水平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指导企业规范开展用工余缺调剂,帮助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业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有条件的地区可选择交通便利、人员求职集中的地点设立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规范有序的求职招聘、技能培训、人力资源外包等专业化服务,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开设灵活就业专区专栏,免费发布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持续为求职者提供就业机会。(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十、切实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互联网平台就业劳动保障政策研究,积极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关联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保障等事项,引导产业(行业、地方)工会与行业协会或行业企业代表协商制定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工时标准、奖惩办法等行业规范。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劳动报酬支付的监督检查,畅通12333电话举报、农民工工资实名制信息系统等劳动维权渠道,提高举报处理效率,定期开展涉及灵活就业收费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拖欠劳动报酬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劳资双方关系和谐稳定。要持续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伤预防工作。(省人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十一、认真做好组织实施


  各地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把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作为当前稳就业工作主要内容来抓,坚持市场引领和政府引导并重、放开搞活和规范有序并举,顺势而为、因地制宜、精准施策,促进灵活就业健康发展。要充分发挥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统筹领导和推进本地区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和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狠抓政策落实,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确保灵活就业人员便捷享受各项支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将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有关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和测评内容。注重舆论引导,综合运用新闻媒体、微博微信、广播电视等渠道,对支持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典型做法和自主就业创业、灵活就业的典型事迹,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建立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省文明办、省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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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