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税务局优化中国(黑龙江省)自由贸易试验区税收营商环境十六条措施
发文时间: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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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压缩办税时间,打造自贸试验区集约化税收营商环境


  1.推行小规模纳税人“无税不申报”。对没有任何营业收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于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最大限度减少申报次数,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2.推行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按季申报。对于自贸试验区各片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增值税可选择按季度进行纳税申报,利于纳税人和缴费人盘活资金,减少纳税次数,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市场竞争力。


  3.压缩相关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对于自贸试验区纳税人和缴费人办理的涉税事项,除纳税人原因,非即时办结的全部流转类事项的办理时限提速50%,进一步提升业务办理效率,减轻纳税人和缴费人的办税(费)负担,降低时间成本。


  4.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限。在原有已压缩审核办理正常退税平均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将自贸试验区办理正常退税平均时间进一步压缩至5个工作日。


  5.推行“最多跑一次”服务。在全省办税“最多跑一次”清单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流程与服务措施,实现91%以上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对“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涉税反馈文书,依纳税人意愿实行免费邮寄等方式送达,减少纳税人前往税务机关次数。


  二、优化办税流程,打造自贸试验区便捷化税收营商环境


  6.减少管理审批层级。将省、市税务局管理权限下放。给予自贸试验区片区主管税务机关省级审批权限。


  7.推行100万元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先准后核”。自贸试验区申请增值税税控系统100万元最高开票限额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办税服务厅先行准予许可、并办理相关系统发行和发票发放业务,准予许可后2个工作日内,由主管税务机关依规进行实地核查,加强日常评估及后续监控管理,对纳税人发票使用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重新核定发票限额及领用数量。


  8.推行办税事项容缺办理。明确“容缺办理”事项,适用对象及其标准,纳税人缴费人办税资料不齐时,只要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不影响实质审核的,可“先办理、后补缺”,纳税人缴费人做出资料补正书面承诺,可按正常程序办理。


  9.试行部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对纳税人需提供的有关涉税证明,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缴费人,纳税人缴费人书面承诺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可免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0.推行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拓展自助终端办税功能,实现90%的常办涉税事项可在自助终端办理。扩大自助终端布局及投放数量,设立离厅式自助办税服务厅,并在金融机构、园区、大企业等场地设立税e站,打造纳税人“就近办”办税服务圈。


  三、推行电子办税,打造自贸试验区信息化税收营商环境


  11.实现自贸试验区出口企业出口退税实现无纸化全覆盖。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自贸试验区内出口企业全面实行出口退税无纸化办理。


  12.推行服务贸易类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实现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信息与付汇银行共享,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提升办税效率。


  13.推行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与税务端管理系统数据互通、一体运行。应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软件实现出口退税申报、证明开具等业务。


  四、维护合法权益,打造自贸试验区和谐化税收营商环境


  14.在税务网站开辟自贸试验区专栏。针对自贸试验区企业,及时发布税收政策、办税指引等信息,加强自贸试验区企业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建设网上纳税人学堂,制作一批针对性强的税收辅导课程或专题,通过微课、慕课、动画短片等形式呈现在网络纳税人学堂中。


  15.“点对点”精准推送政策。根据税收政策的适用对象,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宣传辅导精准推送服务。纳税人缴费人可减少自主查找、筛选适用税收政策的学习负担和时间。


  16.谈签税收遵从合作协议。为签订税收遵从合作协议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和更宽松的办税环境,税收遵从合作协议由内控机制健全且纳税信用为优质B级(85分以上)以上及M级的大企业纳税人自愿发起并经税企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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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