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规[2020]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
发文时间:2020-02-05
文号:黑政办规[2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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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决策部署,支持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给予企业财税政策支持


  1.落实财政支持政策。对列入国家和省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电子测温仪等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担保、设备投资补助、政府采购绿色通道等政策支持。(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县政府)


  2.落实企业税收减免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中小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3.给予延期缴纳税款政策支持。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税务机关压缩办理时限,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省税务局)


  4.优先办理相关企业退税。优先、加快为符合条件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中小企业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和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缓解企业资金占用,支持企业释放产能、扩大生产。(省税务局)


  5.及时办理停业登记及定额调整。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简化停业登记办理流程,纳税人可自行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或无需申请由税务机关发起批量处理等方式办理。对因疫情影响经营的,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省税务局)


  二、稳定企业职工队伍


  6.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7.扩大以工代训补贴范围。参保企业新吸纳劳动者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开展天数计算补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三、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8.加强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引导法人银行机构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加大信贷融资供给,做好受困企业的金融服务。持续落实小微企业“两增两控”有关要求,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银行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黑龙江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9.着力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特别是对疫情防控必需、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等重点领域的中小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


  10.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的融资需求,各银行机构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持续开展“百行进万企”“金助民企小微”等活动,引导全省金融机构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话、微信等线上形式,持续与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开展对接,着力满足企业融资需求。(黑龙江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11.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实行“容缺”受理,取消反担保要求,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限,帮助企业尽快获得贷款。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四、帮助企业稳定生产


  12.帮助企业稳定生产经营。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加强防控监督指导,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简化疫情防控应急运输车辆通行证办理流程,为企业运输应急物资、产品、原料提供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免收通行费、优先保障通行等便利。(省工信厅、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


  五、减轻企业生产经营负担


  13.减免中小企业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等业主(房东)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疫情期间,引导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小微企业创业载体带头减免承租的小微企业房租。(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厅)


  14.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创新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省科技厅、省工信厅)


  以上政策执行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期限的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止。国家出台相关政策的,我省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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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